南充惯偷“重操旧业”被抓庭上耍赖
顺庆区的郝强曾因盗窃罪三次入狱,却并没有改邪归正,在刑满释放后郝强又重操旧业。 他在2014年11月至2015年4月期间,流窜至顺庆区、高坪区、蓬安县的多个小区实施盗窃。近日,郝强因犯盗窃罪被蓬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万元。
刑满释放 男子再次“重操旧业”
家住顺庆区某乡的郝强, 长期处于无业状态, 无所事事的他没有固定的经济来源,在2014年1月刑满释放之后,心存侥幸的他有了重操旧业的想法。在2014年11月初,郝强瞄准顺庆区西河南路一小区住户, 趁其家中无人便溜进该住户李琳的家中,翻箱倒柜,盗走了其放在孙子卧室、 衣柜抽屉里的现金9000元。
随后, 郝强又在2015年1月窜至南充市高坪区一居民楼住户家中, 盗走其放在卧室床头柜里的金银首饰等物品,价值约2万元。2015年3月郝强伙同他人以攀爬入室的方式进入蓬安县一小区二楼住户家中实施盗窃,盗走一台笔记本电脑和放在卧室衣柜抽屉内的5.3万元现金。同日,又以同样的方式进入该小区另外一住户李刚的家中,盗走香烟两条,价值2000元。心存侥幸的郝强又在2015年4月先后窜进蓬安县一单位小区和一商住小区实施盗窃,分别盗走了总价值2万余元和1400元的财物。
2015年6月12日,警方将郝强抓获,并对其犯罪过程进行了详细的调查。
为己申辩 证据面前无言以对
在审理过程中, 面对公诉机关对自己6次盗窃的指控, 郝强辩称2014年11月、2015年1月所指控的盗窃事实中,自己不认识这些住户,也没到过他们家;而所说的在2015年3月盗走现金5.3万元的事实, 自己只偷了一台没有电池的笔记本电脑并没有拿5.3万元的现金; 而4月在单位小区中盗窃的黄金项链是假项链;商住小区的盗窃,自己去了,但自己撬开厕所小窗户的铝合金防护栏进屋后,将门反锁并正准备翻东西的时候,有人敲门, 自己就从原路返回楼下和同伙跑了,并没有偷到东西。
面对郝强的辩解, 法院经过审理查明:就郝强辩称没去的两项盗窃事实中,在西河南路一小区的住户东卧室衣柜抽屉上方白色木条上提取到指纹一枚,经过南充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与郝强左手拇指指纹相同。而在高坪区一居民楼的盗窃事实中,在其住户卧室的地面上发现的一个手机包装纸上,提取的指纹与郝强左手食指指纹相同。
而就郝强否认的盗窃5.3万元,通过公安机关详细陈述了被盗现金的来源、被盗现金具体位置, 且与证人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痕迹检验鉴定能相互印证,能够认定郝强盗窃该住户家现金5.3万元。
在关于黄金项链和电脑的盗窃事实认定上, 因为仅有报案人的陈述,并无有效价格证明等证据相印证,其价值认定的证据不充分,不予认定。
法院审理累犯酌定从重处罚
在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还查明,郝强之前就因犯盗窃罪3次入狱,在2014年1月13日刑满释放。 蓬安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郝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而郝强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罪,是累犯;郝强多次入户盗窃,酌定从重处罚。
综上, 根据郝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一审判决郝强犯盗窃罪, 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同时,责令其退赔几名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记者 赵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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