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7月16日,因未满足至少拥有两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一年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市场监管局对广西南宁运萌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萌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该公司违法所得27.8万元,并处罚款25万元。

4月28日,南宁市市场监管局公平交易稽查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依法检查运萌公司,发现该公司从今年1月9日至4月26日,先后与庞某某等40人签订合作经营协议书,并开业40家合作店。签订的40份合作经营协议书均标注有“乙方通过与甲方签订本合作经营协议,取得使用加州八珍商标、商号、经营技术及销售该品牌系列商品的特许权……”的内容。虽然规避了“加盟”字样,但按约定,签约人支付运萌公司品牌使用费后,便取得使用加州八珍商标、商号、经营技术及销售该品牌系列商品的特许权,依照当事人提供的统一运作和业务管理流程模式开展合作店的经营。

根据约定,每个加盟店需向公司支付一次性品牌使用费68888元(部分协议的品牌使用费为58888元),并在经营期内每个月交纳特许经营管理服务费300元。

据南宁市市场监管局公平交易稽查局负责人介绍,这些合作经营协议书应属于《商业特许经营合同》,运萌公司的经营行为也符合商业特许经营的特征,但运萌公司在未拥有至少两个直营店的情况下,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签约开业40家合作店并收取品牌使用费(合作金),这种行为涉嫌违反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5月11日,南宁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运萌公司立案调查。

执法人员进一步调查发现,运萌公司签约开业的40家合作店中,有9家店以其股东的名义签约,未收取品牌使用费,实际收取31名签约人的品牌使用费。5月19日至6月10日,运萌公司先后退还21名签约人品牌使用费155万元,实际收取27.8万元。

7月16日,南宁市市场监管局认定,运萌公司不具备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条件。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该局责令运萌公司改正违法行为,没收其违法所得278996元,并处罚款25万元。当天下午,该局执法人员将此案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运萌公司。

□何正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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