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收入增加应强调内生“造血”功能

农民收入增加应强调内生“造血”功能 更新时间:2010-2-7 0:25:52   农民收入增加应强调内生“造血”功能

高 帆

在2010年的“一号文件”中,政府强调要健全强农惠农政策体系以推动资源要素向农村配置,提高现代农业装备水平以促进农业发展方式转变,这些均体现了对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强化农民议价能力的积极回应。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民收入水平呈现出持续提高的态势,收入来源也表现出渐趋多样的特征。然而,农民收入快速增长仍存在两个挑战:一是农民收入增长速度存在着明显波动,某些阶段甚至会出现低速状态下的持续徘徊,例如:1998-2003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真实增速年均为3.96%,远低于1990-2008年年均增速6.50%的水平。二是城乡收入差距尚未出现持续缩减的态势,农民收入增长往往伴随着城镇居民收入的更快增长,城乡收入差距呈现出在波动中相对拉大的趋势,1978-1985年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从2.57倍降至1.86倍,此后在波动中又逐渐增至2008年的3.31倍。

2008年我国农民占人口的比重为54.3%,而农民消费支出占居民消费支出的比重为25.1%,2008年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分别为13526元和3756元,家庭恩格尔系数分别为37.9%和43.7%。与城镇居民相比,占人口多数的农民在消费总量和层次上均处于滞后状态。

加速农民收入增长不可能、也不应该将基点放在政府的外部“输血”,而更应强调农民内生的“造血”功能增强,政策实施应为农民“造血”能力提升创造外部环境。从增收结构来看,我国农民收入主要源于四个部分:家庭经营性收入、工资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和财产性收入,2008年这四部分占农民人均纯收入的比重分别是51.2%、38.9%、6.8%和3.1%,显然,家庭经营性收入和工资性收入是农民收入的主要方式,农民收入增长对工资性收入的依赖度在渐趋增强,1990-2008年工资性收入占比已从20.2%增至38.9%。显然,确保农民收入不徘徊必须回应上述背景和结构特征,逐步形成建基于市场化背景和多元化方式的农民增收常规性机制框架。

家庭经营性收入是当前农民纯收入的主要来源。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家庭经营性收入的影响因素包括农业的土地生产率和劳动生产率,也包括农业的产业结构状态及农民的市场谈判能力,前者是农业生产效率问题,后者则是农民市场议价问题,这两者共同决定了农民的家庭经营性收入。提高家庭经营性收入不能仅考虑单一的农业补贴政策,而应围绕农业产出效率提高和农民议价能力提升进行机制设计。就政策制定而言,2002年以来,中央政府在2004-2010年连续颁布7个以“三农”问题为取向的“一号文件”。

在工业化、信息化和城市化加速推进的背景下,农业经营面临的土地刚性约束将渐趋增强,增加家庭经营性收入首先应持续提高土地生产率。我国应持续增强对农业生产的基础设施投资力度,通过实施农业补贴和农业保险来弥补农业弱质性,依托机械和生化技术供给增加来推动农业技术进步。为了加快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政府应通过完善市场信息服务体系,提升农民发现市场、应对变动的能力,并通过营商环境改善为农民进入非农产业提供条件。为了提高农民的劳动生产率和市场谈判能力,应在坚持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上,按照自愿有序原则引导农业生产向集约化方向转变,发展符合“农有、农治、农享”基准的专业性合作组织,依靠组织力量来节约农民的市场交易成本,增强农民的市场谈判能力。2010年的“一号文件”对这些层面均有回应,特别是强调推动家庭经营向采用先进科技和生产手段的方向转变,推动统一经营向发展农户联合与合作,形成多元化、多层次、多形式经营服务体系的方向转变,这两重“转变”对应了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和增强农民议价能力。

从全国角度看,家庭经营性收入仍是农民纯收入的首要来源,但工资性收入在农民收入中的作用不断增强,东部有些地区工资性收入甚至已成为农民收入的主要来源,2008年上海、北京、广东、江苏等地农民工资性收入在纯收入中的比重分别为59.9%、70.9%、57.6%、53.0%,未来农民收入与工资性收入的相关度将会继续增强。

工资性收入取决于农民在非农产业的就业和薪酬状态,就业和薪酬又取决于非农产业的劳动需求、农民的劳动供给以及农民转移时的流转成本,增加工资性收入须依据这三个方面来构建长效性的政策体系。为了增加社会的就业创造能力,应通过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链延伸,为农民在农村内部的非农就业提供有利条件,同时应推进以产业集群为核心的城镇化和服务业发展,尤其要通过财税金融、产业政策等改革深化来优化民营企业经营环境,不断凸现民营企业在就业创造和劳动吸纳中的基础作用。为了增强农民的劳动供给能力以及薪酬谈判能力,应通过完善教育培训制度增加对农民的人力资本投资,继续凸现各层次职业教育对农民非农化流转的促进作用。为了降低农村劳动力跨行业、跨区域流转的成本,我国应以中小城镇为突破口加快改革户籍制度。

围绕影响工资性收入的三个维度,2010年的“一号文件”也有针对性地提出了政策方案。例如,强调通过发展特色农业来挖掘农业内部就业潜力,通过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和农村服务业来拓展农村非农就业空间,通过加大外出务工就业指导和服务力度来促进农村劳动力平稳有序流动。同时,强调大力发展中等职业教育,继续推进农村中等职业教育免费进程。此外,强调采取措施着力解决新生代农民工问题。

在现有的农民收入结构中,转移性收入和财产性收入占比虽小,但作用不可忽视,这两者占农民收入的比重通常随着经济增长而不断提高,前者体现了政府的扶持力度在增强,后者则体现了农民的财产规模在扩大。我国应按照“少取、多予、放活”原则增大“三农”的转移支付力度,经济层面要增大对农业基础设施和公共产品的投资力度,社会层面要增大对农村基本教育、医疗和养老等社会保障的支持力度。

就财产性收入而言,我国应在金融发展的条件下拓展农民财产配置的选择空间,此外,更要在执行层面“硬化”农民集体的土地所有权和收益权,在土地开发中应将农民更充分地引入到土地谈判和利益分配中来。上述思路如果能转化为政策措施且被有效执行,则转移性收入和财产性收入必将显著增长,并与家庭经营性收入和工资性收入共同形成确保我国农民收入不徘徊的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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