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串通涨价最高罚500万元

国务院:串通涨价最高罚500万元 更新时间:2010-12-12 8:37:01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修改后公布,处罚额度大幅提高

10日,国务院正式公布了修改后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即日起实施。新规明显地加大了对违反价格法操纵市场、大量囤积造成供应紧张等行为的处罚力度,情节严重可最高处500万元罚款,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月29日,国务院第134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修改后的新规定将违反价格法的处罚金额从最高的100万提高到了500万,并增加了“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内容。特别提出对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行为的处罚规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负责人称,旧规定自1999年公布实施以来,对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效实施,打击价格违法行为,规范市场价格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从执法实践看,旧规定也存在一些需要进一步完善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对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比较笼统,打击重点不够突出,处罚力度总体偏轻,对严重的价格违法行为尚不足以充分发挥应有的警示、震慑和惩治作用。今年5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务院法制办启动了对旧规定的研究修改工作。

解读新规

1串通价格者最高可罚500万

对经营者串通涨价行为的处罚规定单列一条,进一步加大处罚力度。

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除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外,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对没有违法所得的,罚款上限由现行规定的10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2恶意囤积者最高可罚300万

对恶意囤积的行为作出具体规定,并加大打击力度。对恶意囤积的,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对没有违法所得的,罚款上限由现行的50万元提高到300万元。

3不执行法定价格者最高可罚500万

增强政府采取法定价格干预措施或紧急措施的执行保障力度。新规还明确规定:对不执行法定价格干预措施或紧急措施的处罚力度,罚款上限由现行10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

4诱骗消费者交易罚50万元

新规还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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