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价格违法最高罚500万

国务院:价格违法最高罚500万 更新时间:2010-12-12 8:35:08   早报讯 为遏制物价过高和过快上涨,国务院昨日发布经过第三次修订后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进一步加大对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中国政府网昨日午间发布新《规定》全文。昨日下午,国家发改委及国务院法制办相关负责人又就新《规定》答问。  综合官方信息,此次新《规定》较原《规定》的最大变化是对经营者串通涨价行为进一步加大处罚力度,罚款额度上调至500万元。  中国于1999年发布原《规定》,此后于2006年和2008年两次对原《规定》进行修订。据了解,新《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根据中国政府网的新闻稿,此次新《规定》主要有四点变化。  最明显的一点是,对经营者串通涨价行为的处罚规定单列一条,进一步加大处罚力度。新《规定》规定: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处罚包括“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据了解,在对于没有违法所得的处罚方面,罚款上限由现行规定的100万元提高到了500万元。  此外,新《规定》对恶意囤积行为作出具体规定,增强法规可操作性。这也是和原《规定》的一个较大变化。  按照新《规定》,恶意囤积行为具体化为: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后仍然继续囤积的行为。  如果出现恶意囤积行为,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对没有违法所得的,罚款上限由现行的50万元提高到300万元;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新《规定》还针对价格违法新情况增加了接受监管和处罚的新对象。  譬如,对一些虽不直接从事商品经营,但为商品交易提供场所等有偿服务的单位等,如果他们组织商品经营者串通涨价、恶意囤积,或者捏造、散布涨价信息的,将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对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处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  最后,为保障政府在必要时依法采取的价格干预措施或紧急措施的有效执行,新《规定》加大了对不执行法定价格干预措施或紧急措施的处罚力度,罚款上限同样由现行10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  按照计划,国家统计局将于今日发布代表通胀水平的11月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新闻链接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第三次修订主要修改内容  增加“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增加“除前款规定情形外,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依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处罚”。  增加“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组织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对经营者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对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  增加“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增加“本规定中以违法所得计算罚款数额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时,按照没有违法所得的规定处罚”。  增加“有本规定所列价格违法行为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声明:本频道资讯内容系转引自合作媒体及合作机构,不代表自身观点与立场,建议投资者对此资讯谨慎判断,据此入市,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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