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发布鼓励民资新36条实施办法与分工

国务院发布鼓励民资新36条实施办法与分工 更新时间:2010-7-26 23:57:14   为贯彻实施日前下发的鼓励民资“新36条”,国务院26日发布了《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重点工作分工的通知》,对各项政策措施实施的各部门和地方工作分工进行了细化,并提出了具体实施办法。

《通知》明确,在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公路、水运、港口码头、民用机场、通用航空设施,以及水利工程建设、电力建设、石油天然气建设、电信建设与土地整治和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等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领域方面,由发改委、财政部及对应的对口部门如交通运输部、民航局、能源局、铁道部、水利部、国土资源部、电监会、国资委、工信部等负责。

在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事业和政策性住房建设方面,住建部、发改委、财政部等分别担起相关责任;在民资进入医疗、教育培训、社会福利及文化事业等社会事业领域方面,由卫生部、教育部、文化部等对口部门负责。

《通知》还指出,央行及“三会”须在引导民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发挥作用,允许民资兴办金融机构,并放宽对金融机构的股比限制。

国防科工局、工信部负责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国防科技工业领域,引导和支持民营企业有序参与军工企业的改组改制,允许民营企业按有关规定参与承担军工生产和科研任务。各地方政府负责引导和鼓励民营企业利用产权市场组合民间资本,通过参股、控股、资产收购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的改制重组。

同时,《通知》还指出,相关部门应推动民营企业加强自主创新和转型升级,包括落实鼓励企业增加研发投入的税收优惠政策,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家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和技术攻关,帮助民营企业建立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开发中心等。

《通知》提出,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参与国际竞争,为民间投资创造良好环境。完善境外投资促进和保障体系,明确了在资金支持、金融保险、外汇管理、质检通关等方面,民营企业与其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通知》要求法制办清理和修改不利于民间投资发展的法规政策规定,在安排支持性的政府性资金时,对包括民间投资在内的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加大对民间投资的融资支持,以及进一步清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切实减轻民营企业负担等。

此外,《通知》要求,统计部门要加强对民间投资的统计工作,准确反映民间投资的进展和分布情况,做好民间投资的监测和分析工作,及时把握民间投资动态,充分发挥商会、行业协会等自律性组织的作用,建立健全民间投资服务体系。

《通知》还要求,涉及的地区、部门须对上述任务分工进行进一步的分解细化,并制定具体措施,抓好落实。发改委须及时跟踪各项工作的具体落实,并按年度将工作完成情况汇总报国务院。

国务院于今年5月13日下发了《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被认为是继5年前中央颁布“非公36条”之后,中国政府对非公经济提振最大的一次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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