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业重组购并潮:机遇与变数共存

信托业重组购并潮:机遇与变数共存 更新时间:2010-10-24 7:16:57   信托业购并为信托行业的发展带来的深远影响:首先,通过并购重组,信托机构整体资本实力、风险控制能力、业务创新能力和公司管理能力都会产生巨大提升。其次,信托机构的盈利能力和资产管理规模会在较短期间内得以明显改善和提高。第三,信托行业的地位得以提升,监管环境有望逐步得以改善,创新领域和经营范围实现突破。但购并后存在的一些不确定因素也不能忽视,如并购主体对信托公司的定位是否合适将有可能引发矛盾;体制性滞后很有可能引发的新问题等。  记者薛亮近年来,信托业重组购并之声不绝于耳,购并大潮一浪高过一浪,巨鳄级企业先后现身,大型机构争先入主,形成中国信托业极为独特的一道风景。中国信托业与之前相比,单纯从股东结构而言,甚至可以说是“脱胎换骨”,今非昔比。那么,信托业的重组大潮对于信托公司来说有哪些积极意义,又存在哪些变数?就此,记者采访了中国人民大学信托与基金研究所执行所长邢成博士。  记者:近年来,信托业发生的系列购并重组事件,应该说对信托行业整体的发展方向和发展格局都带来了极为深远的影响。您怎样评价这种影响?并购为信托业带来了什么?  邢成:首先,通过并购重组,信托机构整体资本实力、风险控制能力、业务创新能力和公司管理能力都会产生巨大提升。一大批公司治理结构合理、管理规范、经济实力雄厚的央企、金融机构入主信托公司,成为信托公司的控股股东,通过高级管理团队和管理制度的建立,风险控制体系和手段的引进与共享,使得长期以来制约信托公司可持续发展的约束瓶颈得以根本解决或改观。中国建设银行、中国石油、中粮集团等世界和国内500强企业的综合实力,必然使得其控股的信托公司严格运行于合法、规范、稳健的制度体系之内,从而使部分信托公司抗风险能力差、经营中随意性强、公司管理欠规范等诸多传统弊端和短板得以抑制和克服。  其次,信托机构的盈利能力和资产管理规模会在较短期间内得以明显改善和提高。鉴于信托公司组建和发展过程中的历史特殊性,大多数信托公司具有浓厚的地域性和市场局限性,除了少部分信托公司外,相当部分信托公司的组织形式还不具备金融控股集团的架构甚至也不具备一般集团公司的架构。而在近年一系列增资扩股、购并重组之后,一些信托公司不仅自身实收资本规模陡然增大,从而使固有资产业务的经营能力和收益水平迅速增长,而且,借助一些控股股东资本、人才、技术、管理、市场、客户、投融资渠道等优势,逐步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使得信托公司的业务模式迅速形成,盈利来源实现可持续,专业化经营特色逐渐形成,全国市场覆盖范围进一步扩大,公司核心竞争力全面形成和提升。  第三,信托行业的地位得以提升,监管环境有望逐步得以改善,创新领域和经营范围实现突破。通过近期一系列重组购并后的信托业,伴随行业规范发展和业务超常发展,行业的机构数量、从业人员规模、资产管理规模、委托人数量以及公司盈利能力等等均发生实质性飞跃;吸引众多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无疑使信托业的地位和价值重新得到评判和认识,不仅投资者和同类机构要加以评判,监管部门和高层决策部门同样会加以重新审视和估量,从而使信托业的监管层次得以同步提升,并从根本上改善信托业的生存发展环境,使得信托公司在更加宽广的市场领域内发挥信托独特的功能,与其他理财机构形成有力的竞争之势。  记者: 为什么大型实业公司、央企甚至银行都要积极并购、参股信托公司,甚至不惜投入巨资对有历史遗留问题的信托公司进行购并重组?  邢成:近年购并重组的信托公司主力确实主要是大型央企和金融机构。大型实业集团特别是央企参、控股信托公司,主要目的是进一步拓展投资渠道,打造一个可直接操作的投融资平台,从而使得集团的投资收益能力得以大幅度提高。而对银行等金融机构而言,与国际市场对接,逐步扩大和发展综合化经营规模,扩大中间业务收入,增加表外资产规模,乃至最终转换商业银行存、贷、汇的盈利模式是一个必然趋势,信托公司恰好是一个十分适合的运作平台。在经历了一系列重组购并之后,主要信托公司实际上已经形成了央企系信托公司、金融系信托公司和地方系信托公司三大主要板块。或者也可以从另外一个视角将其划分成:央企和大型金融机构控股的“中央军”以及由地方大型国企和地方国资、财政为主要股东的“地方军”,进而对信托公司的战略定位和业务方向发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央企系信托公司会结合自身产业定位以及产业链结构,根据实体经济发展中对金融功能和金融服务的不同需求,整合优势资源,将信托平台向产业基金方向发展;金融系信托公司则会将银行的盈利模式借助信托公司进一步延展为存、贷、汇、理的新模式,通过各类形式的银信合作,大力发展信托公司的私人银行业务、投资银行业务和财富管理业务;地方系信托公司则整合地方资源和优势,紧密围绕基础设施投融资、公用设施投融资以及地方城市改造、新农村建设改造和地方重点建设项目投融资业务等展开,进一步深化和完善“信政”合作模式,最大程度发挥信托公司地方性金融机构的功能。  记者:信托并购重组大潮的潜在变数也非常值得关注。您认为在信托公司重组过程乃至重组后运营中今后会面临哪些不确定因素?  邢成:首先,并购主体对信托公司的定位是否合适将有可能引发矛盾。一些大型央企特别是一些特定行业的实业集团公司收购、入主信托公司的主要目的是实现其所谓多元化发展战略,仅仅是充门面、树形象。但由于对金融类企业的运作规律和市场规律不熟悉,又不愿意建立或不信任职业经理人团队,简单照搬普通实业类企业的经营套路和经营思路,搞经验主义。还有的大型集团公司,急功近利或出于弥补集团自身功能、机构欠缺的目的,将信托公司的基本功能和主要定位异化为集团内部财务公司。虽然短期而言,能在信托公司发展初始阶段起到一些输血、扶持的作用,但此举有违规操作之嫌,也使得信托公司的市场化程度进一步萎缩,大大弱化了信托公司未来的市场竞争能力。  其次,体制性滞后很有可能引发的新问题。“新办法”实施以来,表面看似乎一些创新业务的市场拓展、流程设计、交易结构、政策约束、风险控制、专业能力等因素构成了信托公司短期内业务转型的直接困难和障碍;但从更深层意义上来看,一些信托公司存在突出的体制性滞后的问题,才是制约其创新业务的主要原因之一。特别是一些国有企业体制背景或者控股股东是大型国有企业的信托公司以及中西部少数信托公司,其重大体制环节均处在相对集中和僵化的模式之下,远远未与市场接轨、更没有与国际接轨。甚至少数信托公司主要管理层的人事编制、工资关系、薪酬标准还都挂靠在控股股东单位,与信托公司自身的经营绩效、分配体制和激励机制关联甚微;或者少数信托公司的收入标准和激励机制与同行业以及同类金融机构之间远远脱节,相差甚远,根本无法引进与新形势条件下大量创新业务相匹配的高端优秀人才,难以增加公司业务和产品的科技含量与创新力度。  最后,应警惕极个别信托公司的并购目的并非是长久经营,通过经营成果获得股权分红,而主要是财务性目的、融资性目的、关联性目的,甚至有圈钱、套现的目的。通过重组收购信托公司股权后,运用对信托公司的控股地位,公开或变相进行大量的正、逆向关联交易,甚至通过非市场公允价格进行逆向利益输送,从而违背了相关法律和规章的规定。相关文章:午盘:美股涨跌互现能源股上涨电讯股走低早盘:G20前投资者情绪谨慎美股涨跌不一艾斯电力三季净盈利增12%至8.45亿美元谷歌3年合理避税31亿美元将利润转入百慕大媒体曝保险电话推销利润巨大万元保单抽成5000蒙牛诽谤门凸显病态公关行业约束机制严重缺乏上汽通用15亿元债券发行汽车金融冲破融资瓶颈超级网银为谁而来影视巨头狂奔上市路急造娱乐航母杭州银行北京分行助力中小型外贸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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