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公司合法权利缺少法律保障
信托公司合法权利缺少法律保障
信托公司合法权利缺少法律保障 更新时间:2011-4-30 11:31:59 银监会副主席蔡鄂生28日表示,由于缺少“信托业法”,信托公司的合法权利缺乏必要的法律保障,目前还没有真正能够用信托法来维护信托业、信托公司的权利的案例可以参考。
在银监会与全国人大财经委、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联合举办“《信托法》颁布十周年纪念研讨会”上,蔡鄂生指出,在没有“信托业法”的情况下,银监会作为信托公司的监管机构,制定了《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两个部门规章。“两个办法”从行业监管的角度对“信托业法”缺失情况下的立法进行了弥补,对保证信托公司健康发展起了很大作用。
蔡鄂生指出,《信托法》明确了信托关系,对信托业的发展起到了很好的制度保障作用,颁布十年来中国信托业成绩斐然,在金融服务中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信托法》之外,“信托业法”也是信托业发展的重要法律基础,其应对营业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作出明确规定。因为信托关系适用广泛,所以信托业不仅是指信托公司,信托公司只是信托业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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