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非标转标新玩法融资业务变身投资
信托“非标转标”新玩法:融资业务变身投资
近日,《中国经营报》记者从多家信托公司内部人士分别了解到,目前融资类业务“额度”仍然紧张,有公司已经暂停融资类业务,也有公司正在探索业务转型,研究如何开展投资类业务,实现“非标转标”。
在此背景之下,记者注意到,除股权投资信托业务依然火爆之外,市场上还出现多只投资单个地产或城投等融资主体公司债,以及投资金交所债权融资计划、股交所可转债的信托产品。
根据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公布的数据,2020年上半年发行债券集合数量多达879个,同比增长346%。2020年二季度,35家信托公司发行债券投资信托计划,合计发行531个;2019年二季度,共有17家信托公司发行债券投资信托计划,合计发行101个。
不过,对于上述展业模式,业内人士向本报记者分析认为,信托公司通过“创新”将传统非标融资类业务,转化成标品投资类业务,或者非标投资类业务,主要是为了实现“非标转标”,规避监管对融资类业务额度的限制,未来这一做法存在被监管叫停的风险。
价格倒挂
近日,某信托公司发行了一个债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该产品融资规模5.4亿元,业绩比较基准为8.6%/年至9.0%/年,募集资金用于认购佳源创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
天眼查信息显示,佳源创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包括股权投资、实业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等。
无独有偶,另外还有一家信托公司近期发行了一只债券投资类集合信托产品,融资规模为2.275亿元,业绩比较基准为“100万以上:7.0%”,资金主要用于投资新沂市交通投资有限公司2020 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天眼查显示,新沂市交通投资有限公司为徐州市人民政府全资控股子公司。
此外,市场上还出现多个投资金交所债权融资计划的“债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和投资股交所私募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可转债认购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记者注意到,上述模式中,个别投资单一公司债券的信托产品收益率甚至高于其所投债券产品票面利率,并且信托层面还设置了土地、股权等全套的担保措施。而投资交易场所备案的信托产品则均是在信托层面设置抵押担保措施。
对于上述产品逻辑,业内人士分析认为,投资单只债券的信托产品实现了“非标转标”,不占用融资类额度,而投资各类交易场所备案的信托产品,可以归类为投资类信托,实现了非标融资类业务与非标投资类业务之间的转换。
“监管要求压降的是非标融资类业务,对于非标投资类业务并没有限制”某信托公司内部管理层人士称。
对于通过信托产品投资单只债券产品的模式,金融监管研究院副院长周毅钦分析认为,该思路主要还是受制于资金信托管理办法对“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投资比例”的要求,各家信托公司积极从标准化的债券投资角度入手,但是为了控制风险,借助在客户议价中的主动性,信托公司仍然采用传统的管控“非标”风险的防范方法,因此这种产品模式上的创新,其实也是应对监管政策改变的一种“创新”。
该信托公司研究部门人士进一步分析认为,这类展业模式取决于信托产品所投资标品的流动性情况,如果债券在二级市场流动性足够好,融资方则不会接受这种债券发行方式,更不会出现前述价格倒挂现象。
不过,周毅钦亦提到,这一模式只是从形式上向“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上靠拢,事实上,这类资产是否属于真的“标品”仍待市场考验,而加上实际融资成本上升,融资链条加长,能否在业内进一步流行还存在极大不确定性。
信托非标下沉风险
其实,信托产品投资交易所备案产品,除了自身的合规问题外,还需要面对金交所行业的政策挑战。
早在2018年11月,清整联办下发的《关于妥善处置地方交易场所遗留问题和风险的意见》要求,金交所不得发行、销售及代理销售、交易中央金融管理部门负责监管的金融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向社会公众进行融资或销售金融产品;不得与互联网平台开展合作;不得为其他金融机构或一般机构向托管产品提供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
据本报此前报道,今年4月份,中国证监会清整办向各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明确区域性股权市场可转债业务有关事项的函》。30号文要求:督导区域性股权市场停止为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等提供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的通道性质可转债业务,停止为房地产、类金融、异地企业以及有限公司、城投公司、政府融资平台等主体发行可转债,现有存量确保到期兑付。
周毅钦表示,金交所备案的债权融资计划已经很明确,性质上属于“非标”,信托产品投向此类SPV说明信托公司在“非标”领域继续信用下沉,在信托产品收益率整体下滑的大趋势下,寻找更高收益率资产,同时这也意味着风险的同步放大。
标和非标
在理财产品中,往往会出现“标”和“非标”两个相对概念。其中,标即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按照2018年4月的资管新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必须满足以下条件:等分化,可交易;信息披露充分;集中登记,独立托管;公允定价,流动性机制完善;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等经国务院同意设立的交易市场交易。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 931614094@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