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披新规应成遏制投机突破口

上市公司的价值是建立在信息透明和信用可靠的基础之上的。所谓“无信不立”,离不开的也就是这两个“信”字。信息透明有助于人们了解一个真实的上市公司,而信用可靠则更有利于提振人们对上市公司的投资信心。

年年都在讲打击投机炒作,遏制炒小炒差,可是,在监管措施不断跟进的情况下,为什么所暴露出来的问题还是那么多,那么严重呢?这再清楚不过地说明,资本市场的规范和稳定,与其说是投资者在投机炒作上本性难移,还不如说是建立在法治和自律基础上的信息披露规范到位不到位的问题。由于此前对容易引发炒小炒差炒重组的上市公司信披未能进行有针对性的规范,导致目前的相关监管执法不仅容易落后于现实,而且往往失之于不严。

在新发布的信息披露分类监管指引中,交易所拟将4类公司的信息披露列为需要重点关注的范围,包括股票被实施风险警示、年度信息披露评价为D、年报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年度内控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等。这类公司家数虽少,但风险集中,一直以来都是市场所关注的重点,对其列入重点监管,不仅具有较强的针对性,也符合市场对于加强监管规范的期待。

从对投资者利益、证券价格和市场秩序的影响来看,监管所重点关注的八项事项具有更鲜明而强烈的针对性。主要包括:财务信息或重大事项的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通过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关联交易等形式侵占上市公司利益;利用信息披露炒作概念,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者投资决策;筹划可能产生大额商誉减值风险或业绩承诺实现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交易;随意变更会计政策、调节会计估计,或者滥用会计准则进行不当会计处理;控股股东或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所持股份被质押或者冻结比例较高,存在较大风险;董监高怠于履职,“三会一层”无法正常运转,或者公司出现无法正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等内部治理重大缺陷。上市公司的价值是建立在信息透明和信用可靠的基础之上的。所谓“无信不立”,离不开的也就是这两个“信”字。信息透明有助于人们了解一个真实的上市公司,有效规避信息欺诈和估值虚假的陷阱。而信用可靠则更有利于提振人们对上市公司的投资信心。无可讳言的是,由于信息披露不可避免还有可能存在某些不尽不实之处,特别是在对一些目前还处在创新发展过程中,且尚未定型的高科技创新企业以及处在重组或转型过程之中企业未来投资价值的认定上,更难免会存在有可能受到历史性局限的识别难之类问题。相关信息披露即使只是存在某些难以避免的技术性漏洞,也难免会成为市场投机性炒作的抓手。更何况,管理不善的上市公司还往往很有可能发生一些在信息披露上内外勾结,非法进行内幕交易的事情。豫金刚石股价9天暴涨翻倍现象的背后,如果并不是公司生产经营、主营业务等基本面发生重大变化,那么,究竟是不是存在违背信息披露公平性原则或误导投资者的情形,又怎么能不弄个一清二白呢?对于此类相类似的现象,交易所有理由予以密切的监管关注。

上交所强调,对于纳入重点监管范围的公司和事项,对其相关信息披露将予以重点关注,视情况实行事前审核,并可结合风险情况暂停其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开展现场检查。对于未纳入重点监管范围的公司和事项,上交所依法依规简化信息披露要求,实行事后审核,并重点做好其日常信息披露和业务办理的服务支持。这显然是非常正确的,也是完全必要的。不过对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市场利益、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行为,信息披露不详不实不及时,发布虚假信息欺诈上市,利用信息不对称进行内幕交易与操纵股价的行为,在现行法律规范框架内,常规的处罚如果依然还是不痛不痒的谴责、罚款,最多也就是市场禁入,本该退市的也可以通过ST苟延残喘,进而利用壳资源重组赖在市场中,那么,法不到位,起步也就等于形式上有法而实际上没有法?无论是有法不依或有法难依,还是违规成本过低,不仅谈不上对上市公司利益、市场利益和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有效维护,而且形同于变相鼓励违规和违法。在缺乏相应法律规范和纪律约束的条件下,各种各样千奇百怪的疑难杂症的旧病复发之所以一点也不令人意外,其源盖于此。

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根本途径是修法立规,依法治理,这是规范上市公司治理和市场投资行为的牛鼻子,舍此之外,不管抓什么,未免都有可能流于走形式。让有针对性的信息披露分类监管为上市公司建立在自律基础上的信息披露提供有效的适用指引,让有质量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告别光走形式不重实质性改善的格局,让有信用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进一步给广大投资者提供必要的投资信心,让市场监管重新回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的有为轨道上来,在笔者看来,这才是在将进入全面推行注册制的今天,修订和发布规范监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适用指引的意义所在。而这,应该是可以期待的,也是值得期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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