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债信披规则走向统一

12月28日,央行、发改委、证监会联合发布《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办法》旨在规范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统一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标准。

《办法》是统一债市规则的又一重要举措,公司信用类债券协调机制办公室有关负责人表示,通过统一和明确信息披露程序和要求,提升信息披露质量,有助于增强市场透明度,完善市场约束机制,有助于强化投资者保护,有助于健全债券市场基础性制度,推动债券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统一信息披露规则对各方有何意义?

近年来,我国公司信用类债券市场快速发展,市场参与主体和产品不断丰富,制度体系不断完善,规模稳居全球第二。

作为信用债市场最重要的基础性制度之一,信息披露是注册制的核心,也利于进一步夯实债券市场信用基础,强化债券市场约束,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推动债券市场沿着市场化法治化轨道上健康发展。

《办法》立足国内市场实践并借鉴国际经验,明确了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的基础性、原则性要求,对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的要件、内容、时点、频率等作了统一要求。

大成律师事务所银行和金融部高级合伙人张刚律师表示,此前尽管两个债券市场对公司信用类债券的信息披露核心要求基本一致,但在信息披露的细节标准和流程方面会有所差异,导致发行人在两个市场发行债券时需切换不同的信息披露要求。此次统一不同市场的信息披露规则,对发行人来说最重要的利好就是降低信息披露成本。对投资人而言,可以避免比较不同市场所披露的信息差异,投资决策将更为便利;同时,对投资人保护条款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统一,将利于形成一致性的投资人保护标准。此外,《办法》利于统一中介机构的尽职履责要求,对中介机构的职责要求提出更清晰明确的指引,避免出现违反监管要求的相关市场违规行为。

细化存续期重大事项认定及披露要求

《办法》主要有以下六方面内容:

一是统一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强调信息披露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是统一公司信用类债券发行及存续期的信息披露要求。包括发行阶段披露的文件内容、募集资金、企业内控制度等要求,以及存续期间的披露要件、披露频率、披露时点等方面要求。

三是细化存续期重大事项认定及披露要求。结合新《证券法》,明确了二十二项重大事项类型和具体界定标准,要求企业及时披露可能影响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事项。

四是明确信息披露参与各方的责任。强化企业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主体责任,同时明确承销机构、会计事务所、评级机构等中介机构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和职责。

五是规范特殊状态下的信息披露。结合市场最新发展情况,统一企业被托管、接管或进入破产程序,转移债券清偿义务、债券违约等多种特殊情形下的信息披露责任,以及信息披露文件更正、变更、豁免的信息披露要求,弥补了此前这方面的信息披露短板。

六是强化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法律责任。明确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发行人内部各主体的责任,同时明确债券市场统一执法适用。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第四届债券市场专业委员会、华能集团财资部金融处处长张剑表示,《办法》规定,信用评级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持续跟踪受评对象信用状况的变化情况,及时发布定期跟踪评级报告。以前两个市场有不同的信用评级机构准入规则,信息披露规则统一后,发行人主体评级更具普适性,有利于提高发行效率,统一评级后也利于推动中国评级行业的良性发展。同时,对发行人而言,信息披露规则的统一,利于形成更加完善的市场统一价格,随着两个市场规则统一的深化,会推动后续直接融资的规模和比例进一步扩大。

同时,张剑还表示,《办法》只是对债市信息披露统一提出了基本原则要求,相关细节还需要两个市场进一步统一细化。对于银行间债券市场而言,此前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主要是协会出台的自律指引,现在有了行政规章的保障,形成市场化约束机制和法治化约束机制相结合,可以进一步提升对债券信息披露规范的约束力。

债市规则统一待深化

12月22日,央行组织召开债券市场法制建设座谈会,央行副行长潘功胜指出,潘功胜指出,近年来债券市场发展势头良好,已成为我国金融市场体系中最为开放、最具活力的部分,在提升直接融资比重、提高市场资源配置效率、服务实体经济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由于我国债券市场发展历史较短、发展步伐较快,部分基本法律尚未充分考虑债券的特征,债券市场法律体系的系统性和完备性相对不足,需要加快推动补齐法制短板。

近年来,在公司信用类债券部际协调机制框架下,央行、发展改革委、证监会共同推出了深化改革发展、统一市场规则的一系列举措,包括完善统一的市场化、法治化违约债券处置机制,建立债券市场统一执法机制,实现银行间和交易所市场信用评级互认和统一的市场化评价体系,推动基础设施互联互通等。

推动公司信用类债券规则统一初显成效,但依旧任重道远。张刚律师建议,债市制度性统一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有了统一的制度管理规则,在此基础上每个债券市场又保留各自的灵活和差异性,有利于债市市场的长远发展。从制度统一角度看,除了信息披露制度统一外,下一步建议加快推进受托管理人制度规则的统一,避免过去存在的主承销商同时扮演受托管理人角色而可能引起利益冲突的情况。

公司信用类债券协调机制办公室有关负责人表示,公司信用类债券是企业直接融资的重要渠道,在服务实体经济、优化资源配置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下一步,央行将会同相关部门继续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在国务院金融委指导下,充分发挥公司信用类债券部际协调机制作用,继续推动公司信用类债券规则统一,推进债券市场互联互通,提升债券市场法治化水平,助力债券市场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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