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债信披规则走向统一债市互联互通稳步推进

央行网站12月28日消息,人民银行、证监会、发改委共同发布《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推动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规则统一,完善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制度。专家认为,加强信息披露有助于增强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加强监管协同、推动债券市场互联互通有助于合理定价、提升市场活跃度。

统一各环节信息披露要求

“当前,债券发行人在进行信息披露时隐瞒重要信息,不披露重大事项,故意误导投资者等行为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投资者利益。”中国银行研究院院长陈卫东认为,信息披露是事前事中防范违约风险的重要约束机制,有助于增强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要增加信息披露违规成本,提高相关主体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我国公司信用类债券主要包括企业债、公司债券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这三种债券的信息披露要求并不完全相同。《办法》首次统一了公司信用类债券各环节的信息披露要求,对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的要件、内容、时点、频率等方面要求作了统一。具体而言,一是统一信息披露基本原则,二是统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三是统一企业、中介机构的信息披露要求,四是统一存续期重大事项认定标准及披露要求。

此外,《办法》还规范了特殊状态下的信息披露。专门增加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的具体信息披露安排;首次对企业被托管或接管、转移债券清偿义务、债券违约等特殊情形下的信息披露进行规范,保障信息披露连贯性。

强化投资者保护

公司信用类债券协调机制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通过统一和明确信息披露程序和要求,提升信息披露质量,有助于增强市场透明度,完善市场约束机制,有助于强化投资者保护,有助于健全债券市场基础性制度,推动债券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办法》有两点“提高”值得关注。一是提高了募集说明书和定期报告的规范性,还在充分考虑不同类型投资者决策与风险分析能力的基础上,对募集说明书、定期报告设置了差异化的信息披露要求。

二是提高了投资者保护力度。募集说明书专设“投资者保护机制”一章,披露债券持有人会议机制、受托管理协议主要内容、违约情形、违约责任、债券违约救济机制和处置程序等与投资者权益密切相关的内容。

针对此前不同券种对重大事项认定标准不一的问题,结合新证券法有关规定,《办法》明确了22项可能影响企业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事项,例如企业转移债券清偿义务、企业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等,还统一了重大事项信息披露时点,保障投资者知情权。

对债市发展大有裨益

上述负责人表示,《办法》的发布,是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完善债券市场法制,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公司信用类债券部际协调机制又一重要工作成果。下一步,将继续推动公司信用类债券规则统一,推进债券市场互联互通,提升债券市场法治化水平,助力债券市场高质量发展。

此前,从中央层面到各部委出台了多项相关文件。2017年7月,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强调,要加强金融基础设施的统筹监管和互联互通。2020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再次明确提出推进债券市场互联互通。

2020年7月19日,人民银行、证监会联合发布公告,同意银行间与交易所债券市场相关基础设施机构开展互联互通合作。

国泰君安首席固收分析师覃汉表示,互联互通对债市发展大有裨益。对债券发行方而言,定价会更加合理,有助于发行人降低融资成本。对债券投资者而言,直接扩大了交易所市场参与主体,提高了债券市场活跃度,降低了境内外机构投资者开户、交易、清算、结算等环节的复杂度。对债券市场而言,可以提高基础设施服务水平和效率,更易于监管,货币政策传导更加顺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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