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债市场迎重大利好三巨头联合出台信披管理办法
信用债市场迎重大利好!“三巨头”联合出台信披管理办法
信用债市场三大监管部门联合发文!加强信用债市场监管协同,推动规则统一。
央行网站12月28日消息,人民银行、证监会、发改委共同发布《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推动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规则统一,完善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制度。
《办法》中有不少亮点,比如明确了22项可能影响企业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事项,保障投资者知情权;同时设立了“投资者保护机制”专章,要求披露与投资者权益密切相关的内容等。
强化信息披露要求
前期,永煤、华晨等信用债违约事件引起市场广泛关注。其中,永煤三季度账上有几百亿元资金,却无法兑付10亿元债券,让市场人士感到惊诧的同时,也反映出其信息披露不完善的短板。
“当前,部分债券发行人在信息披露时隐瞒重要信息,不披露重大事项,故意误导投资者等行为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投资者利益。” 中国银行研究院院长陈卫东认为,信用评级和信息披露等是事前事中防范违约风险的重要约束机制,有助于增强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要增大信息披露违规成本,提高相关主体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陈雨露日前也表示,要高度警惕违约企业发生虚假信息披露,或者是欺诈发行甚至是恶意“逃废债”等违法违规行为。这些行为对社会环境、对金融市场的信用质量都会产生极大的破坏作用。
信息披露是注册制的核心,也是公司信用类债券市场最重要的基础制度之一。信息披露的质量直接决定了市场约束机制的有效性。
当前,我国公司信用类债券主要包括企业债、公司债券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这三种债券的信息披露要求并不完全相同。《办法》本着凝聚共识、分类趋同的原则,首次统一了公司信用类债券各环节的信息披露要求,对信息披露的要件、内容、时点、频率等作了统一。
具体而言,《办法》做到了“四个统一”,一是统一信息披露基本原则;二是统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三是统一企业、中介机构的信息披露要求;四是统一存续期重大事项认定标准及披露要求。
此外,《办法》还规范了特殊状态下的信息披露,对破产、债券违约等情况下的信息披露做了详细规定。
近年来,信用债市场违约有数量增多、违约金额增大的趋势。据陈卫东统计,2014年仅6只债券违约,而截至12月10日,2020年当年新增违约债券134只;2014年债券违约金额为13.4亿元,2019年则达1496.04亿元。单只债券违约的平均金额由2014年的2.23亿元上升至2020年的11.2亿元。
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首次明确企业进入破产环节后,企业信息披露义务由破产管理人承担。《办法》专门增加了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的具体信息披露安排。此外,《办法》还首次对企业被托管或接管、转移债券清偿义务、债券违约等特殊情形下的信息披露进行规范,保障信息披露连贯性。
加大投资者保护力度
值得注意的是,针对此前不同券种对重大事项认定标准不一的问题,结合新《证券法》有关规定,《办法》明确了22项可能影响企业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事项,例如企业转移债券清偿义务、企业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等,同时还统一了重大事项信息披露时点,保障投资者知情权。
信息披露相关条款要求
《办法》还有两大“提高”值得关注。一是提高了募集说明书和定期报告的规范性。还在充分考虑不同类型投资者决策与风险分析能力的基础上,对募集说明书、定期报告设置了差异化的信息披露要求。二是提高了投资者保护力度。募集说明书专设“投资者保护机制”一章,披露债券持有人会议机制、受托管理协议主要内容、违约情形、违约责任、债券违约救济机制和处置程序等与投资者权益密切相关的内容。
推动信用债规则统一
公司信用类债券协调机制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就《办法》有关问题答记者问时表示,《办法》的发布,是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完善债券市场法制,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公司信用类债券部际协调机制又一重要工作成果。
下一步,人民银行将会同相关部门继续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在国务院金融委指导下,充分发挥公司信用类债券部际协调机制作用,继续推动公司信用类债券规则统一,推进债券市场互联互通,提升债券市场法治化水平,助力债券市场高质量发展。
近年来,我国公司信用类债券市场快速发展,市场参与主体和产品不断丰富,制度体系不断完善,规模稳居全球第二。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12月28日,信用债市场存量已达38.68万亿元。
此前,从中央层面到各部委,对完善统一的债券处置机制、执法机制、评价体系以及推动债券市场基础设施互联互通的努力一直在进行当中。
早在2017年7月14日-15日召开的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就强调,“要加强金融基础设施的统筹监管和互联互通”。2020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再次明确提出“推进债券市场互联互通”。
2020年7月19日,人民银行、证监会联合发布《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同意银行间与交易所债券市场相关基础设施机构开展互联互通合作。人民银行、证监会将加强监管合作与协调,共同对通过互联互通开展的债券发行、登记、交易、托管、清算、结算等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国泰君安首席固收分析师覃汉表示,中长期来看,互联互通对债市发展大有裨益。对于债券发行方而言,互联互通有助于形成统一市场和统一价格,定价更加合理,有助于发行人降低融资成本。对于债券投资者而言,互联互通直接扩大了交易所市场的参与主体,提高了证券市场的需求和活跃度,同时也降低了境内外机构投资者开户、交易、清算、结算等环节的复杂度。对于整个债券市场而言,互联互通可以提高基础设施的服务水平和效率,更易于监管,货币政策的传导和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也能更加顺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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