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控融资性信保业务 银保监会起草操作指引

严控融资性信保业务 银保监会起草操作指引

摘要

一个多月前,银保监会印发《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下称《办法》),强化融资性信保业务监管要求。上海证券报记者独家获悉,为进一步细化《办法》的各项要求,银保监会财险部起草了《办法》的配套制度――《融资性信保业务保前管理操作指引》和《融资性信保业务保后管理操作指引》。融资性信保业务这一伴随商业信用发展而问世的创新型险种,在规模快速增长的同时,野蛮生长的后遗症也随之而来——部分网贷平台违约已给多家财险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一个多月前,银保监会印发《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下称《办法》),强化融资性信保业务监管要求。上海证券报记者独家获悉,为进一步细化《办法》的各项要求,银保监会财险部起草了《办法》的配套制度——《融资性信保业务保前管理操作指引》和《融资性信保业务保后管理操作指引》。

这两份操作指引是监管部门在结合前期风险事件中暴露的问题及行业经验做法后制定的,旨在规范操作标准,提高保险公司风控水平。目前,操作指引正在业内征求意见中。

保前:明确履约义务人准入要素

融资性信保业务,是指保险公司为借贷、融资租赁等融资合同的履约信用风险提供保险保障的信保业务。然而,对信用风险的评估与防控并非保险公司所长,尤其是网贷平台的借款标的以普惠群体为主,更是加大了保险公司进行信用风险防控的难度。

前期多起风险事件暴露出风控短板:在盲目追求保费规模的驱动下,部分财险公司在实际操作时采取相对激进的承保策略,未对履约义务人开展实质性风险审核。

两份操作指引聚焦的正是这些问题。从保前操作指引征求意见稿来看,主要规范保险公司营销获客、核保管理、承保管理等保前业务操作行为。

根据要求,保险公司应明确履约义务人的准入要素。履约义务人为自然人的,准入要素包括但不限于:自身特征、信用状况、资产状况、借款用途等;履约义务人为企业的,准入要素还应当包括股权结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法定代表人情况,必要时可增加企业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准入要求。

履约义务人需具备信用记录良好,无重大信用违约事件,无重大违法信息等基本条件。其中,自然人还应满足:中国国籍,年满18周岁(在校学生禁入,但政策允许金融机构开展的大学生业务除外),具有一定还款能力;企业还应满足: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或其分支机构,按核定的业务范围及授权从事经营活动且有固定经营场所,经营管理规范,具备偿债能力。

保后:建立风险预警机制

从保后操作指引征求意见稿来看,重在规范和加强承保签单后的经营管理,包括保后监控、逾期催收、理赔处理、追偿及投诉处理等环节,以及贯穿整个保后阶段的全流程风险管控。

根据要求,保险公司应建立融资性信保业务风险预警机制。保险公司可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和风险要素特征,明确设定存量客户的分类风险管理标准和阈值设定标准,按照客群资质、渠道、账龄等分别进行风险预警。

风险预警信号一般可分为红色、橙色、黄色等级别,保险公司可根据自身风险容忍度,参照业务整体风险水平并兼顾区分度设置各级别预警阈值。

保险公司还应建立风险处置工作机制,指派专人对风险预警提示进行及时处置,处置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对于红色预警信号,应暂停新增授信,并采取主动措施促使存量业务提前出清,对展业政策进行检视和调整,并明确报告机制和相应措施;对于橙色风险信号,应降低授信额度,逐步压缩存量业务,并随时关注业务质量改善情况,限期内风险状况无改善,应持续调减授信额度;对于黄色信号,实施维持性政策,密切关注业务质量,防范风险恶化。

结合目前业务环境来看,保险公司建立健全融资性信保业务的内控体系已成为行业共识。根据要求,保险公司应建立融资性信保业务重大风险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及时按照应急预案明确的工作方式和流程进行处置。同时,应建立常态化的督导检查机制,加大对融资性信保业务领域的监督检查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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