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网融合呼唤第三方独立监管机构

三网融合呼唤第三方独立监管机构 更新时间:2010-1-15 16:23:44   三网融合终于迈出了实质性步伐。

按照国务院规划,2010年至2012年,重点开展广电和电信业务双向进入试点;2013年至2015年,总结推广试点经验,全面实现三网融合发展。如果没有意外,5年后用手机看电视,用电视上网将成为“家常便饭”。

三网融合并非新鲜事物。早在1998年,三网融合的概念就已经在国内被提及,但是此后由于三网融合主导权一直未定,三网融合始终未能取得实质性进展。其原因就在于,电信系和广电系都试图主导三网融合,进入对方的领地,同时又都通过设立许可证等行政壁垒防止对方入侵。

如果说早期三网融合还面临技术难题的话,那么,在目前技术障碍已经被基本消除的情况下,体制问题将成为推进三网融合的最大阻力。可以预见的是,要实现国务院针对三网融合提出的阶段性目标,最具攻坚性的仍是体制问题,即监管机制如何理顺。

放眼世界上的发达国家,不同的监管机制会直接影响三网融合的进展与效果。在三网融合趋势日益加快的背景下,广电与电信分业监管,直接妨碍了融合业务。换句话说,电信与广电监管机构的融合是推进三网融合的必要前提。

例如,英国早在1984年就已经实现了广播电视与电信业监管机构的统一。机构的统一为英国后来的电信市场开放,广电单方进入,到电信进入广电市场改革得以顺利推进,为网络融合和新业务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制度保证。美国也是如此。

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韩国的电信监管部门和广电监管部门为本部门利益互不相让,致使本国的三网融合业务迟迟发展不起来。

以IPT V市场的发展为例,韩国尽管有开展IPT V良好的市场和网络条件,但由于电信和广电监管部门之间的利益纠葛,IPTV发展严重受阻 。 韩国信息通信部将IPTV视作韩国高级电信业务的产物,是它的管辖范围,但韩国广播委员会则指出,IPTV基本上属于广播服务。其他融合业务的推出也因此受到极大限制。

韩国的经验表明,在分业监管的现实体制下,依靠电信和广电监管机构自身的协调不可能解决机构融合问题,推进融合业务的发展,只有超脱于行业利益的第三方独立监管机构才能适应技术融合的要求。

就国内而言,虽然国务院常务会议此次提出,到2015年基本形成适度竞争的网络产业格局,基本建立适应三网融合的体制机制和职责清晰、协调顺畅、决策科学、管理高效的新型监管体系,但是“谁来主导”的老问题仍然没有得到明确。

三网融合进入试点阶段后,电信运营商可以制作节目,传输播出;广电运营商可以经营宽带业务、甚至电话业务等电信业务。必须提醒的是,在主导权语焉不详的情况下,广电与电信在业务上的双向进入有可能使双方的博弈由“暗斗”升级到“明争”。

目前,无论是工业和信息化部,还是广电总局,从目前的职能上讲都不能涵盖对方。因此,下一步推进三网融合,政府不妨考虑在运营体制、竞争体制和监管体制等方面实现创新,建立一个新的独立的第三方监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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