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进一步明确风险警示板股票价格涨跌幅限制有关事项

关于进一步明确风险警示板股票价格涨跌幅限制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证发〔2020〕46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有效执行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价格涨跌幅限制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就《上海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管理办法》第七条的适用情形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A股风险警示板股票前收盘价格低于或等于0.1元人民币的,其涨跌幅限制为A股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即0.01元人民币。

二、B股风险警示板股票前收盘价格低于或等于0.01美元的,其涨跌幅限制为B股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即0.001美元。

三、A股风险警示板股票的申报价格最低为0.01元人民币,B股风险警示板股票的申报价格最低为0.001美元。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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