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感谢邀请,今天来为大家分享一下河南高校虚拟货币的问题,以及和游戏币和虚拟货币是交叉关系的一些困惑,大家要是还不太明白的话,也没有关系,因为接下来将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解决大家的问题,下面就开始吧!

本文目录

  1. 虚拟货币和积分有什么区别?
  2. 游戏币和虚拟货币是交叉关系
  3. 国家对虚拟币从业人员怎么定罪
  4. 虚拟货币、电子货币、数字货币三者之间的异同是什么?

虚拟货币和积分有什么区别?

一般情况都是做了某方面贡献才会有对应积分,或者是得到虚拟货币,虚拟货币和积分都会鼓励参与者更加积极做贡献。不过吸引力度不同,有些人喜欢机锋网,有些人喜欢货币。所以最大区别是对参与者的作用不同。

游戏币和虚拟货币是交叉关系

“游戏币”与“虚拟货币”属于交叉关系

虚拟货币是运营商或平台旗下的“硬通货”(或称“一般等价物”),可兑换运营商或平台旗下的所有游戏币或增值服务。

游戏币是某款特定游戏的“硬通货”(或称“一般等价物”),可兑换该游戏的增值服务或道具。

虚拟道具是游戏世界里玩家可以通过游戏币兑换或通过游戏方式获得的虚拟物品,比如游戏装备、武器、NPC、属性、技能、地图、怪兽、场景等等游戏世界里的物品。

国家对虚拟币从业人员怎么定罪

根据《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的规定:

“代币发行融资是指融资主体通过代币的违规发售、流通,向投资者筹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有关部门将密切监测有关动态,加强与司法部门和地方政府的工作协同,按照现行工作机制,严格执法,坚决治理市场乱象。发现涉嫌犯罪问题,将移送司法机关。”

《公告》并没有明确发行虚拟货币的行为构成何种具体的罪名,而是概括性地列举了发行虚拟货币可能涉嫌哪些犯罪行为,即“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在笔者看来,《公告》列举的这些行为可以分为两大类犯罪行为,即非法经营类犯罪行为与诈骗类犯罪行为。

非法经营类犯罪行为,简而言之,是指未经国家许可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或从事国家明令禁止从事的经营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这一类行为可能涉嫌《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等。

诈骗类犯罪行为,主要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以发行虚拟货币作为欺骗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这一类行为可能涉嫌《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的“集资诈骗罪”,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有价证券诈骗罪”,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罪”,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以笔者的办案经验来看,在司法实践中,发行虚拟货币的犯罪行为经常涉及的罪名主要有集资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三项罪名。例如:

1、在(2019)浙0603刑初467号《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等人因擅自制作、发行虚拟货币“EATK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在互联网上使用诈骗方法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其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

2、在(2016)青0102刑初403号《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等人发行“雷恩斯”虚拟货币,以投资理财为名,要求参加者缴纳一定的费用加入该组织,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3、在(2017)浙0782刑初1588号《刑事判决书》中,被告人倪某以投资虚拟货币项目可获得高额回报为诱饵,在义乌市、浦江县等地向不特定的公众非法吸收资金,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从《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规定来看,行为人发行虚拟货币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类犯罪行为或诈骗类犯罪行为,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涉及集资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三项罪名。

虚拟货币、电子货币、数字货币三者之间的异同是什么?

虚拟货币就是指数字货币,但是电子货币与这二者不同,电子货币就拿中国来说,是以人民币为它的基础,以其它支付媒介来作为交易,其实就是人民币从纸币变成支付宝里的数字一样。虚拟货币与数字货币不一样,他们其实是一种不以世界法定货币为基础,而是以一种加密计算得出来的编码。

河南高校虚拟货币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感谢你花时间阅读本站内容,更多关于游戏币和虚拟货币是交叉关系、河南高校虚拟货币的信息别忘了在本站进行查找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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