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动管理信托不尽责主动管理信托不尽责的原因
大家好,今天来为大家分享主动管理信托不尽责的一些知识点,和主动管理信托不尽责的原因的问题解析,大家要是都明白,那么可以忽略,如果不太清楚的话可以看看本篇文章,相信很大概率可以解决您的问题,接下来我们就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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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起诉信托公司的产品违约?什么是投资类信托业务如何起诉信托公司的产品违约?总体而言,起诉相对简单。
一是审查信托合同,看对于违约责任、起诉地等是如何约定的,从而看是否具备起诉的可行性;
二是选择专业的律师,现在有一批律所专事此类纠纷案件,而且信托公司到底是否尽责了是个很难说清的问题,因此有一定成功率;
三是收集证据,判决最终还是靠证据说话,对于信托而言,一般着眼点在于信托公司是否尽到了管理职责,具体来看就是信托公司在项目成立时对融资方是否尽调彻底,项目存续期对项目的过程管理是否到位,信息披露是否及时,推介过程是否符合规定等等。
但是,我们也要看到起诉容易、判决难。一定要做好持久战的准备,既包括时间、金钱,也包括心理、精力。
另外,舆论就是最好的催收工具。建议适当考虑。
什么是投资类信托业务信托者,关注信托。
按照题目的思路,其实我们可以将市面上的信托大体分为2类:融资类信托和投资类信托。不过这么划分并不大符合客观的实际情况。比如还有很大一块就是通道业务。
像市面上常见的房地产信托和政信信托,按底层资产的逻辑去分析,更多应该划分为融资类信托,因为底层资产都是以债权为主。所谓的投资关系是在投资者、信托机构、融资方这三者之间产生的。而投资者与融资方并没有直接接触,信托机构担当了“受托人”的角色,根据资管新规的指示精神,信托业务必须回归本源——卖者尽责,买者自负。
这里面的内在逻辑是这样的,信托机构作为金融机构,是可以像银行一样给予资质符合的融资方一定的授信额度,为其提供融资。同时,信托机构作为专业机构,除了正常的风控之外,还会引入第三方担保、实物抵押等增信措施进一步确保投资金额可以收回。在明确了投资标的之后,信托机构成立信托项目对合格投资者进行开放,投资者在投资过程中获取一定比例的收益,在当下2年起产品,基本上在8-9%之间......
上述便是最常见的信托投资情况,其中有2点特别强调:其一,投资者和融资方并不直接产生联系,都是借助于信托机构;其二,该次投资都是先有项目,再去募资而非先募集再去投资项目(这儿便是投资信托业务和融资类信托业务的本质区别)。
还有很大一块是通道业务,顾名思义信托提供的仅仅是一个融资通道,而该项业务的存在得益于信托牌照的独家优势——信托是唯一可以横跨资本市场、货币市场以及实体市场的金融机构。
在我国,信托发展初期,信托更多是以通道业务居多,资金来源多为银行资金等机构方,后来政信信托和房地产信托发展,给予了信托机构更多“主动权”,相较之前,这类信托也能算得上“投资类信托”。可是信托发展到今日,信托业态已经相当多元,该两类信托本质还是借钱给对应融资人,其本质还是融资,而非投资,资管新规的引导精神更多也是引导信托机构往主动投资管理类业务发展!!!!所以,就笔者个人见解,时下,信托市场的主流还是“融资类信托”。
笔者曾专门发文一篇关于主动管理类信托,有兴趣的朋友,可自行查阅,里面内容也更为详细!!!
一点愚见,感谢阅读!!!
关于主动管理信托不尽责到此分享完毕,希望能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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