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条例被期待再予“修缮”

房屋征收条例被期待再予“修缮” 更新时间:2010-12-17 7:49:00   对拆迁主体也做出了向好的调整,但对“强拆权”的规定需更进一步

“执行两度面向公众征求意见这样的立法程序,不但显示了房屋征收条例的极端重要性,更开拓了一个行政立法主动调整的方向。”12月16日,曾参与房屋征收条例立法调研的天津市政府法制办一位要求匿名的人士称,这样的进步连系统内人士都感到意外。

而立法程序的如此审慎,直接凸显了这部行政法规的前后差异。“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共31条,主要对拆迁利益做了重大的再平衡,对拆迁主体也做出了向好的调整,我们对此感到欣慰。”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锡锌向中国经济时报记者分析。正是他和沈岿、姜明安、钱明星、陈端洪五位北大教授整整一年前的“联名上书”,撬动了原《拆迁条例》的修改和上书房屋征收条例的出台。

拆迁利益再平衡

“征收补偿问题无疑是拆迁户们最关注的。”上述天津市法制办人士认为。近年来,天津城市改造及扩张进展迅速,拆迁补偿问题层出不穷。“虽未发生类似拆迁自焚的悲剧,但拆迁矛盾几乎在每一个拆迁工地都存在,补偿利益是最大问题。”而据权威报道,在第一次征求到的65601条意见和建议中,涉及征收补偿的占了13000多条。

正是基于这个基本矛盾,房屋征收条例的前后两个意见稿,较之此前的拆迁条例,均有很大进步。

第二次征求意见稿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金额,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王锡锌分析道,“以前是按照市场价,现在是不低于周边价,确立了一个最低补偿标准,为争议各方设定了利益底线,而这个利益底线是保护征收对象的”。

第二次征求意见稿还提出,补偿金额应可以保证被征收人所得补偿在市场上能买到区位、面积类似的住房,保障被征收人的生活水平不降低,不使为公共利益作出贡献的被征收人比自愿在市场上进行房屋交易的人吃亏。

除此之外,对于普遍存在的“回迁”,第二次征求意见稿明确,回迁目的地是改建地段或就近地段,这对很多因回迁房处于远郊引发的争议做了直接回应。

第二次征求意见稿提出的征收程序,也被认为同样起到了拆迁利益再平衡的作用。北京市京华律师事务所吴承德对本报记者表示,广州市老城区被国家授权实行旧城改造的三年宽限期政策,不少拆迁户的即期利益被这个特殊政策侵犯。现在,征求意见稿提出,对于涉及公共利益的安居工程建设和旧城区建设,需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当中,“那就不再是旧城改造办的人一句话说了算的事了”。

“强拆权”需再进一步

“事实上,强拆程序是目前关于拆迁的核心矛盾所在。这主要指的是行政强拆。”王锡锌认为。

尽管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计,行政强拆占拆迁总案件数的约0.2%,但近年来,已连续发生多起强拆导致被拆迁户伤亡的恶性事件,每每引发舆情高潮。对此,第二次征求意见稿的回应颇有意义。

第二次征求意见稿不但将此前的“行政强拆”改为“强制搬迁”,还将强制搬迁的实施主体从行政机关改为法院,更明确规定“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从立法技术上看,‘行政强拆’成为了历史。但如何规范强拆权或强搬权,仍需要立法机关拿出足够诚意和技巧。”王锡锌点评道。

在立法技术上,强拆权或强搬权涉及三个层面的内容。“第一,要不要给一定级别的政府配置强制权力;第二,是仅仅赋予其强制的决定权,还是也要赋予其强制的执行权;第三,如果赋予强制权,可以采用什么强制手段。”王锡锌提出。

法院行使强拆权或强搬权,也不是解决问题的万能钥匙。“法院强制执行已经是一个法律实务界的难题了,现在又要其执行带有这么明显行政色彩的强拆,它们会非常尴尬。”吴承德认为。

至于强拆手段,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做出了否定式、列举式的规定,即“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采取暴力、胁迫以及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王锡锌认为,这样规定是不充分的。“可以像其他行政执法一样,为此设定罚款、征收滞纳金等手段,而不仅仅是禁止物理性暴力手段。”

前述天津市法制办人士则坦承:“强拆问题的关键,可能还是明确拆迁各方的利益关系。不仅是被拆劝人、拆迁实施人,还包括建设方、政府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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