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老铁们好,相信很多人对中国海外投资历年都不是特别的了解,因此呢,今天就来为大家分享下关于中国海外投资历年以及中国海外投资集团的问题知识,还望可以帮助大家,解决大家的一些困惑,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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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外投资了一个加油站,投资额800万人民币左右,年利润约180万,前景怎么样?如果从国外汇一笔钱到国内银行,银行会查资金来源吗?如果美国上市的中资公司回国,会消耗外汇储备吗?中国境内自然人能否到境外投资?在国外投资了一个加油站,投资额800万人民币左右,年利润约180万,前景怎么样?我经营国外加油站快10年,所以有资格说说这个:

1、国外加油站有两种情况,一是大公司直营,这类大多地段好,规模大一些,二是加盟,加盟又分为两种,第一种比如7-11这一类,是所有商品,总部统一配货,总公司负责所有商品(油品、GAS、香烟、百货等等),加盟商承担租金、人员、日常费用。第二种比如BP这一类,除油品必须是总公司统一供货外,其他商品可以从总公司供应商拿货,也可以自行采购。这两种采购利润点非常复杂,比如7-11这类公司给油品的毛利润点是固定的,他可以承担房租金,BP这一类公司要求也很多,如果写字要写太多,所以就不详说了,只谈谈风险。

2、国外加油站业主大多土地不是自己的,是要付租金的,跟国内不同,国外对租客保护强一些,很多合同比如业主签5+5+5的协议,就是指第一个5年期满,可以要求按合同执行第二个5年合约,第三个5也是一样,地主正常不可以更改租客,选择权在租客方面,当然租金上涨幅度是一开始谈好的,这里面重点是,如果接手这个加油站,一定一定要看清楚合约,看清租期和双方权利,千万别大意。

3、看报表不一定准确,太多人做假报表,不要以为看三年没就问题,这里面我就知道太多猫腻了,在国外有个叫试参与经营,最好的方式,就是参与经营一两周,看看真实的情况,除油品销量外,特别是百货类的销量,这里面也太多可以说的了,总之别看报表,现在很多鬼佬也做假了,特别原老板是中东国家的人。

4、油站回报率大多15到30个点,这个是指去除所有费用和支出,在国外,工资大多是最大支出,然后租金、水电等费用、税金、维修和其他(会计师、政府检查等等),所以投资800万投资,回报在180左右是正常的回报,但是大多出手的生意,都是出现问题的生意,回报率可能有问题,甚至亏损。

5、如果投资者不是当地国家居民(永居或国民)税务上面是有多不同,还要重要一点,很多大公司,比如BP对加盟商业主有多要求,很多人生意转让都得不到总部认可,也有做假的,实际转让了,但是不告诉加盟甲方,最终都会有问题。

6、最后谈谈油站管理非常重要,生手最好不要进入,如果是24小时油站,雇人也很重要,很多油站一班就一个人,老板如不能天天盯着,太多太多隐患了。

如果从国外汇一笔钱到国内银行,银行会查资金来源吗?依楼主的表述,从国外汇一笔钱到国内银行,可能是指个人账户,在一般情况下银行不会再去追查资金来源,因为外汇转入国内银行账户的过程中,外汇其实一直处在被监管状态。

1、从国外汇一笔钱,指的是从国外银行账户汇入到国内银行账户。那么各国银行系统的资金往来业务,都是遵守各国金融法规和国际金融结算法规的,这一货币流通链条是合法渠道,境内外都有严格的金融制度和操作细则,只有符合相关规则和条件的汇款,才能给予办理业务,否则,是不给予办理的。

也就是说,从国外银行汇款一笔钱到国内银行账户,实际上从一汇款开始,外汇资金就受到了监控。

2、我国”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对个人外汇收支也有明确的规定个人开立外汇账户,有分”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账户按交易性质分为”外汇结算账户、外汇储蓄账户、资本项目账户“。每种外汇账户的用途都是不一样的,并且某种账户间可以互划款,不过从本题来讲,最有可能指”外汇储蓄账户“。

根据外汇管制条例,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分别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也就是说汇入等值5万美元以内的外汇,境内个人可以依规兑换成人民币后自由使用。

那么,汇入超过5万美元的外汇,又怎么才能到个人账户呢?

以下这些方式汇入时都有可能超过5万美元:

捐赠;赡家款;遗产继承收入;保险外汇收入;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收入;法律、会计、咨询和公共关系服务收入;职工报酬;境外投资收益;其他。

这9种方式的外汇收入,在办理结汇超过年度总额的,需要提供各种证件和证明材料,银行才会将该外汇收入允许你结汇换成人民币,否则就会被冻结。比方说:

赡家款:需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或经公证的赡养关系证明、境外给付人相关收入证明,如银行存款证明、个人收入纳税凭证等;职工报酬:需提供雇佣合同及收入证明;遗产继承收入:需提供遗产继承法律文书或公证书;捐赠:经公证的捐赠协议或合同。捐赠须符合国家规定;法律、会计、咨询和公共关系服务收入:提供付款证明、协议或合同;保险外汇收入:提供保险合同及保险经营机构的付款证明。投保外汇保险须符合国家规定;境外投资收益: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明文件、利润分配决议或红利支付书或其他收益证明;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收入:付款证明、协议或合同;可以看出,从境外银行汇入外汇款,都是有严格项目归属性质的,也就是如同我们平时去银行办理转账汇款填写的”用途“和”备注栏“的信息。依项目归属类别提供相应的解汇材料。

总之,个人外汇账户的外汇款,不能用于我们日常生活交易结算,必须要兑换成人民币,并且超过等值5万美元的外汇存款,须提供银行规定的证明材料,符合规定才能解汇,否则,将会冻结。因此,外汇存款从一开始流进你的外汇账户,实际上一直处在被监控状态。

-谢谢阅读-

如果美国上市的中资公司回国,会消耗外汇储备吗?如果在美国上市的中资公司纷纷回国,是否会消耗我国的外汇储备呢?小麦的答案是:肯定会!

因为当中资公司在美国上市时,需要本身就是以美元这种海外货币进行募资。反过来说,如果在美上市,中资公司需要先进行私有化,也就是收购流通在外的股份,这就需要花美金去收购。

并且,中资公司进行私有化股份收购,价格还需比过去60天的平均股价高出20%到30%,溢价收购是为了弥补投资者的损失。将公司的股票全部收回,进行私人化后,公司在美国股市得以退市,才能够回到我国资本市场上市。

用这种形式回国,自然要花费不少的外汇储备。其实目的就是让自己公司的股票在海外退市,业绩连续亏损或者财务造假也能达成这个目的,但是这样的负面影响将会更大,相信没有几家企业愿意这么做。

中国境内自然人能否到境外投资?国内的富裕阶层到海外进行投资早已不是什么新鲜事。随着美国金融危机出现和发展,最近两年中国人在境内大手笔购置国外房地产的新闻不绝于耳,激起人们的普遍兴趣。毕竟中国人尝到房地产投资的甜头,能够低价购买海外不动产的想法还是让很多人心动。此前有传言,上海地区进行个人境外购房试点的外汇政策,但无果而终。然而对于很多人而言,个人如何进行境外投资还是个比较新鲜的话题。田律师结合最近在协助一个人客户进行境外投资业务中的研究心得,遂成此文,在此抛砖引玉。

一、境外投资核准/审批制度

随着2009年商务部颁发《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以及之前2004年国家发改委颁发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目前企业对外投资的制度相对完善。但对于个人对外投资的相关制度却付诸阙如。

2004年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文件中,对于境外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但从当年的文字表述看,该等核准似乎主要是针对企业的对外投资的大额用汇的投资项目。但随后国家发改委颁布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也主要是针对企业法人的对外投资行为。但耐人寻味的是,该《管理办法》在第二十六条规定“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在境外进行的投资项目的核准,参照本办法执行”。似乎意味着,个人对外投资,也应比照该颁发进行核准。目前实践中尚不得而知是否有人执行过该核准程序。

根据发改委和商务部的职能划分。通常海外投资项目经过核准后,尚需要就企业开办向商务部进行核准。然而问题随之而来,目前商务部颁发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仅仅针对境内企业的境外投资过程中的企业开办、变更等问题的核准,并没有针对个人境外投资的管理内容。根据国内的法律实践,通常没有明文规定的,往往是不可以做的。因此,个人对外投资设立企业的做法目前难以行得通。

当然,根据现有的规定,个人要进行海外投资的变通做法就是首先在国内设立一家公司,然后以该公司的名义申请境外投资。

二、个人境外投资外汇问题

个人对外投资,无论是实业投资还是购买海外房地产,资金如何出境一直都是最为关键的因素。此类用汇属于资本项目用汇,目前尚处在严格管控之下。根据2008年修订《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境内机构、境内个人向境外直接投资或者从事境外有价证券、衍生产品发行、交易,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国家规定需要事先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的,应当在外汇登记前办理批准或者备案手续”。显然,这一规定意味着个人是可以进行境外直接投资的,只是需要根据规定进行外汇登记。但这一条的后一句规定又使个人对外投资是否需要发改委和商务部核准的问题横在面前,没有答案。

无论是海外实业投资还是投资境外不动产,所需资金一般均要远远超出目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个人年度五万美元的结汇额度。这客观上使得通过合规的途径无法进行任何有意义的境外投资。

目前除了境内个人设立特殊目的公司进行海外融资这一境外投资用汇有章可循,其他境外投资均没有具体实施的规则。国内先知先觉的温州地区关于境内个人境外投资的试点方案也因为国家外汇管理局的反对,短命夭折。这也说明了国家在个人境外投资等资本项目的管制上丝毫没有放松。

三、特殊目的公司(SPV)

从目前的规定层面看,境内个人仅有的境外投资方式就是设立海外特殊目的公司。根据《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特殊目的公司是指境内居民法人或境内居民自然人以其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在境外进行股权融资(包括可转换债融资)为目的而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境内居民在根据该75号文规定的程序办理外汇登记手续之后可以在境外(一般是指开曼、维尔京群岛等离岸金融中心)设立特殊目的公司,并办理有关外汇出境手续。

然而之前在实践中,囿于国家对个人境外投资态度的不明朗,尽管《外汇管理条例》和75号文均表明,境内个人可以从事境外投资活动,但实际上各地外汇管理局均拒绝办理个人境外投资的有关外汇登记。2011年5月月份国家外汇管理局印发的并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的《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操作规程》(汇发〔2011〕19号)对居民个人设立海外SPV的操作规程进一步规范,似乎意味着个人进行境外投资的渠道即将畅通,市场尚需拭目以待。

四、境外购房

境外购房已经成了中国人投资房地产热情的另外一个重要的渠道。但对于更多人而言,因为资本项目外汇管制,投资海外房地产如水中望月一般。目前社会上部分投资人士往往通过利用个人年度用汇5万美元的规定通过组织亲戚朋友采取蚂蚁搬家的方式转移资金至海外账户,满足国外购房的首付款要求。之后的按揭还款,往往控制在每年还款额不超过五万美元,利用个人年度用汇额度予以还款。

在上海市场上有很多国内外的理财机构在帮助客户解决海外购房的相关问题。田律师也可以向客户推荐自己熟悉的中介机构。

五、实践中的做法

尽管国家对于个人海外投资管制严格,但实践中往往也有一些变通的做法。当然这些办法往往属于灰色地带甚至直接违反了国家的有关外汇制度。但这似乎是外汇管制所必然引发的现象。

除了前文提及的个人先注册公司再以境内公司境外投资的方式进行海外投资的办法之外,实践中还有一些其他的办法。

关于中国海外投资历年到此分享完毕,希望能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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