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0277股票谈谈三聚环保吃警示函海淀科技5亿股遭冻结信披
300277股票谈谈三聚环保吃警示函海淀科技5亿股遭冻结信披
股市预测 300277股票谈谈三聚环保吃警示函海淀科技5亿股遭冻结信披 2020-07-06 400 0 7月1日,中国证监会网站发布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行政监管办法的决定》(证监发[2020]122号、[2020]123号)。经调查,北京三局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局环保”,300072)。控股股东北京海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淀科技”)持有三局环保6。93亿股,占三局环保总股本的29.5%。48%,其中5 .2020年4月27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冻结11亿股股份,冻结股份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21%。74%,这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条规定的上市公司应及时披露的重大事件。海淀科技不迟于2020年4月28日被告知其持有的三局环保股股份被冻结,并于2020年4月28日收到三局环保《关于股东股份冻结的询问函》,但直到2020年5月11日才就股份被冻结一事给出书面反馈。三局环保于2020年5月11日披露上述股份冻结,三局环保信息披露不及时。
海淀科技未能积极及时配合三局环保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46条。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59条的规定,海淀科技公司现实行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300277股票海淀科技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要求,依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有效保证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海淀科技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北京市监察局提交书面报告。
上述行为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30条。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59条,300277股票现在采取向三局环保发出警告信的监管措施。三局环保应完善重大事件的管理和报告制度,依据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督促控股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尽责、遵纪守法,有效保证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三局环保应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天内向北京市监察局提交书面报告。
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聚环保”)成立于1997年,是中关村科技园区的高新技术企业。0411008A04954),主要从事催化剂、石化助剂和催化新材料的研发、生产、销售及相关技术服务,产品广泛应用于炼油、化工、300277股票天然气、化肥等领域。
2020年5月11日,三局环保发布《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被冻结的公告》。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北京海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通知函,得知海淀科技持有的部分公司股份被冻结。详情如下: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30条规定,当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产品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且投资者尚未知晓时,300277股票上市公司应立即披露事件原因、现状及可能产生的影响。前段中
提到的称重事件包括:在依法应当披露的信息披露前,相关信息已经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上市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上市公司及时准确地进行公告。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59条规定,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购买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经调查,贵公司持有北京三局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局环保或上市公司)69,263元。26万股,占三局环保总股本的29.5%。48%,其中51082人。2020年4月27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冻结股份900万股,冻结股份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21%。74%,这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条规定的上市公司应及时披露的重大事件。贵公司最迟于2020年4月28日被告知三聚环保股持有的股份被冻结,并于2020年4月28日收到三聚环保《关于股东股份冻结的询问函》,但直到2020年5月11日才给出关于股份被冻结的书面反馈。三局环保于2020年5月11日披露上述股份冻结,三局环保信息披露不及时。
你公司未能积极及时配合三局环保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46条。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59条的规定,我们正在采取监管措施向贵公司发出警告信。贵公司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要求,依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证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天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对《监督管理办法》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得中止。
经调查,贵公司控股股东北京海淀科技发展公司(以下简称海淀科技)持有贵公司51,082股股份。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7日依法冻结股份900万股,冻结股份占贵公司股本总额的21%。74%,这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条规定的应及时披露的重大事件。贵公司最迟于2020年4月28日获悉控股股东海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被冻结,并向海淀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发送了《关于股东股份冻结的询问函》,但贵公司直到2020年5月11日才宣布上述股份冻结,且上述信息未及时披露。上述行为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30条。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59条的规定,采取向贵公司发出警告信的监管措施。贵公司应完善重大事件的管理和报告制度,依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督促控股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尽责、遵纪守法,确保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天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对《监督管理办法》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得中止。
7月1日,中国证监会网站发布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行政监管办法的决定》(证监发[2020]122号、[2020]123号)。经调查,北京三局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局环保”,300072)。控股股东北京海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淀科技”)持有三局环保6。93亿股,占三局环保总股本的29.5%。48%,其中5 .11亿股被北京第一司法机关冻结
海淀科技未能积极及时配合三局环保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46条。根据《关于股东股份冻结的询问函》第59条的规定,海淀科技公司现实行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海淀科技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要求,依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证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海淀科技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北京市监察局提交书面报告。
上述行为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第30条。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59条,三局环保现在实行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三局环保应完善重大事件的管理和报告制度,依据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督促控股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尽责、遵纪守法,有效保证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三局环保应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天内向北京市监察局提交书面报告。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聚环保”)成立于1997年,是中关村科技园区的高新技术企业。0411008A04954),主要从事催化剂、石油化工添加剂和催化新材料的研发、生产、销售及相关技术服务,产品广泛应用于炼油、化工、天然气、化肥等领域。
2020年5月11日,三局环保发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北京海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通知函,得知海淀科技持有的部分公司股份被冻结。详情如下: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30条规定,当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且投资者未被告知时,上市公司应立即披露事件原因、现状及可能产生的影响。前段中提到的称重事件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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