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与信托受益权债权与信托受益权的区别
其实债权与信托受益权的问题并不复杂,但是又很多的朋友都不太了解债权与信托受益权的区别,因此呢,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债权与信托受益权的一些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这个问题的分析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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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出了很多永续债信托,什么是永续债,这类信托安全吗?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的区别是什么永续信托和永续债的区别最近出了很多永续债信托,什么是永续债,这类信托安全吗?谢邀,信托者课堂——专注信托!
答题时间:2022年3月!
永续债信托、永续债券以及永续债权,这三者名字相近,但细微的差别或许使得投资人的筛选逻辑有着本质的区别!
尤其永续俩字特别唬人!
一永续债、永续债券定义按时间顺序市面上永续债券更为常见,而且发行主体多为金融机构——小比例是城商行,国有大行更是永续债券发行的主力军,其一可见发行该类债券要求之高,其二,可见其安全性
永续债券很明显是债券的一种
1没有设定期限或没有明确规定还款日期;
2发行人有权延期或者提前赎回
3持有人按期获得利息收益,但不能要求清偿本金
4不会计入负债而会计入权益,发行期限3+N或5+N,以满足企业长期融资需求。
看出上述特征,相信大家对于“永续”的涵义有进一步理解——只要发行人愿意(持有人无权)承担相应利息成本,本金可不必偿还!
当然天下没有免费、便宜的午餐,在实操中还有一套利率跳升机制在运行——票面利率跳升从发行第三年开始,随着存续年限增加,利率定上升,企业在利息跳升前赎回,持有时间不超过第二个利息周期。举例说明,初始利率为6.1%/年;满3年后,下一年年利率在上一年年利率基础上增加300个基点(3%),即第四年年利率在第三年年利率基础上加300个基点(3%),以此类推,直至年利率达到18.1%为限。
发行人可以享有“永续”便利,也必须承担更高的利息成本!
此外,永续债还有一大亮点即上述第4点,以权益投资计入会计核算,且发行期限长,十分利于长期融资需求——与普通债券比,永续债偿付压力小、发行简便;与普通股比,永续债融资成本更低,且不会对股价造成冲击;与可转债相比较,永续债的发行期限更长、发行条款较为灵活,既可设计减记条款,也可设计转股条款。
在国内,银行机构尤其国有四大行在金融体系中绝对的“顶流”存在,因此永续债券安全性极高!
而对于永续债信托,如果投资人仔细查阅相关资料,可发现其底层逻辑是永续债权——是指信托计划投资于融资人发行的永续债权,或通过可续期信托贷款的形式向融资人融资,
是融资人和信托公司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内含融资人赎回权的一种债权与永续债券有着本质的区别!
这一点投资人必须区分!
二,为何会有永续债信托永续债信托在市场露脸也就是2021年,在我看来这是特定时期下信托业转型、整改下的“特定产物”!
先是多家房企借助永续债权发行了不少房地产信托项目,而在当时房企融资受三道红线限制,在信托融资领域已受到融资类信托额度、地产信托额度限制,而当时投资类信托是受相关部门认可,永续债以权益投资计入核算,正好迎合了监管,由此大量永续债地产信托诞生!
而后,信托业开启“两压一降”、非标转标,资管新规在信托领域的配套细则资金信托新规初稿也颁布,底层资产往净值化、标准化方向发展已然是大势所趋,不仅地产信托受限、传统政信业务也包含在内,这也催生了永续债式政信项目!
而且永续债政信项目,信托公司除了符合当下监管政策,上手也快,与之前的政信业务区别不大——信托公司可直接放款给融资人,只是签署的底层文件从《信托贷款合同》变成了《永续债权投资合同》。
三、永续债信托风险何在、如何挑选没有一款信托项目会适合所有人,也没有一款项目是所有人都不适合,关键在于“匹配”!
如果投资人无法接受永续债权,规避就是极佳风控,没有之一!
若有心筛选,此处我提供一个选择逻辑——借鉴永续债券!
永续债券亦是“永续”,但在发行主体是金融机构,尤其是国有四大行的强大光环下,实际永续债券持有人并不担心其资产安全性!
同理,永续债权类信托,核心也是在于发行方实力的把握!
对于此类项目确有项目“永续”之可能,而且持有人无丝毫还手能力,但不要忽视发行人必须承担超高利息成本,而对于永续债政信项目,若融资方是纯正城投公司,100%当地政府主控,当下对于地方债务的政策基调:“严禁新增、确保存量债务化解以及压降各地融资成本”,因此在当下城投平台违约而承担更高利息成本的意向不高,这是投资人的主要优先逻辑!
以上,信托者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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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的区别是什么核心
的一点是,券商资管中的“委托代理”关系是券商代理处分投资者的财产的行为,财产本身的所有权仍然属于委托人,也就是投资者
。信托基于的“委托受托”关系中,委托人丧失了信托财产的权利和权益,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归属于受托人,信托财产的利益归属于受益人,
因此委托人对享有信托财产不再有任何财产性权利,包括信托财产的管理处分和受益权,这也是信托作为特定财产破产隔离工具
的本质。(
虽然委托人也可以成为受益人而对信托财产享有受益权,但此时委托人是以受益人的身份而非委托人的身份享有权利的。不过,信托毕竟是委托人设立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委托人的意愿,所以委托人基于其信托设立者的地位,仍然享有一定权利,包括《信托法》直接规定的法定权利和信托文件约定的保留权利,但是这些权利仅限于对受托人管理信托的监督权,并且从性质看,应当属于身份权,即基于委托人身份而享有的权利,而不属于财产权。)
从法律关系来看,信托关系和委托代理关系的区别主要包括:1、合同成立和生效方式
。委托合同是非要式合同,也就是说,合同采用何种方式成立,当事人双方自行约定。信托合同成立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且,信托财产应依法登记的还须办理登记,否则信托合同不生效。2、法律关系的存续
。委托关系成立后,双方当事人可以任意终止,委托人或受托人可以随时委托合同。信托关系成立后,受托人不得随意辞任,辞任须受托人和受益人同意。一般而言,即便委托人或受托人死亡、破产、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辞任也不消灭信托关系;但在委托关系中,发生上述任一情况,委托合同即终止,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3、处理事务的名义人
。信托关系中,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处理信托财产相关事务。委托合同中,受托人一般以委托人的名义对外处理事务,但双方约定以受托人名义对外时,受托人也可以以自己名义处理事务。4、与第三人的法律关系
。信托关系中,受托人与第三人之间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能直接约束委托人。相反,委托关系中,如果受托人以委托人名义同第三人发生债权债务关系,该权利义务关系直接约束委托人。如果受托人以自己名义与第三人发生关系,当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晓受托人与委托人的委托代理关系时,该合同可以直接约束委托人,否则不能约束委托人,但经受托人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之后,委托人有介入权,第三人可以在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进行选择。5、受益人和法律后果
。委托合同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委托人,委托人是委托代理行为的受益人。信托关系的受益人既可以是委托人,也可以是受托人(但不能是唯一受益人)或者其他自然人、法人。6、费用承担
。委托关系中,受托人处理事务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且一般为预付。如果受托人垫付了费用,委托人一般还须支付利息。信托关系中,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而支付费用,受托人以自己的财产先行支付的,拿回这笔费用的方式是对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永续信托和永续债的区别永续债落脚点在“债券”,属于标准化投资品类,受《证券法》制约,有相对严格的发行流程和信息披露要求。
而永续债权信托,落脚点在“信托”,《信托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的发行流程和信息披露规定,靠的是信托合同。
好了,文章到此结束,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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