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借款房屋抵押登记 (民间借贷口头约定以房抵押的注意了……)

近日,三明明溪法院执行了这么一起案件,被执行人说,有个人欠了他的钱,她只好住进了对方的房子里,可申请人说,这房子现在已经过户到自己名下了,要求被执行人搬离。

声称被欠钱 被执行人霸占房屋

这是10月29日,明溪法院开展的“亮剑八闽——福建法院院长带队执行”专项执行行动,当天要执行的是一起强制腾空房屋的案件,被执行人是以讨债为理由住进他人房子的丁某。

原来在这起案件中,原房主向丁某借款,口头约定以房抵债。丁某认为,原房主欠她一百万没还,她只好先占着这房子,要不然,钱财两空。

可是,原房主不仅向丁某借款,还和一家担保公司借款,原房主在与担保公司的借贷纠纷中以该房屋作为抵押并登记。

案涉房产已过户给担保公司

担保公司说,原房主已经将房产过户给了他们,这房子现在就是他们的了,丁某必须搬走。

被执行人法律意识淡薄

执行现场,执行法官明确向被执行人丁某表示,这起案件中,其自身的法律意识淡薄,原房主向其借款,并以所谓的口头约定以房抵债,并没有进行抵押登记,这在法律上得不到支持。

执行法官送限期腾房通知

随后,执行法官依法向被执行人丁某送达限期腾房通知,告知其到期拒不腾房,法院将证据移送公安立案侦查。

温馨提醒

民间借贷的双方当事人在借款时以住房作为抵押的,应签定房地产抵押合同,并到房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当事人之间如果仅以口头约定或将《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交付债权人抵押是存在很大风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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