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立信“失察”爱建17亿假账

上海立信“失察”爱建17亿假账 更新时间:2010-3-8 0:59:10   国内最大会计师事务所涉嫌掩盖财务造假 三名创始人均有“案底”

张景宇

编者按/ 2月初在上海公审的爱建窝案,不仅让爱建系名誉扫地,也让投资人关注到上市公司背后的审计机构。2002年,当爱建股份出现财务异常时,其财务报告审计机构上海立信选择了与公司“合作”遮掩事实。而《中国经营报》记者在调查过程中发现,这种“运作方式”似乎已经成为上市公司审计的一种“潜规则”……

2月3日,上海富豪颜立燕合同诈骗和挪用资金案在上海一中院公开审理。令人意外的是,爱建系窝案不仅曝出众多上市国企债务链,也由此牵出了上海立信当年涉嫌参与掩饰财报近17亿元亏损的一桩旧案。

尽管一位参与审理此案的上海一中院工作人员表示:“这次审理主要针对颜立燕和爱建系原高管的犯罪事实。上海立信参与帮助掩盖财务亏损只是其中的证据,这部分细节将来不会出现在判决书中。”

但这似乎无法使这家国内最大会计师事务所摆脱市场的质疑。

立信协助掩盖财务黑洞

国中控股原名柏宁顿,1999年被商人张扬收购后改用现名。1998年至1999年,爱建股份关联公司爱建证券拆借资金5亿元至6亿元给张扬用于炒作国中控股,但被深度套牢。为了解套,爱建证券董事长刘顺新又于2000年通过出具虚假质押证明的方式,将爱建股份子公司爱建信托的资金借给张扬。此外还以爱建信托名义通过委托理财方式,从上海社保局获得10亿元社保资金用于炒作国中控股,前后拆借出的资金接近17亿元。到2002年时,这部分资金已经出现了6.87亿元亏损。

《中国经营报》记者通过特殊渠道掌握的信息表明,2003年初,为爱建股份进行2002年年报审计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已经发现6.87亿元的亏损,并将这一情况告知爱建股份原高管,要求在上市公司年报中予以披露。

在爱建案审查过程中,发现的事实表明,为了避免在当年年报上披露巨亏事实,刘顺新约集爱建房产公司总经理王昌达、爱建股份总经理顾青以及马建平等人,商讨如何解决巨额炒股亏损。最后决定,将亏损作为爱建信托购买哈尔滨爱建新城地下商服的购房款,以达到做平账目的目的,并将相关会议时间由2003年初改写为2002年末。

正是有了这一番幕后操作,才有了后来颜立燕案中的指控。上海检察院一分院在对颜立燕的起诉书中称:为了掩盖在国中控股上的巨额亏损,2003年1月,颜立燕将位于哈尔滨的地下人防工程,虚构为10万平方米商业服务建筑,以每平方米2万元的价格向爱建信托折抵20亿元。

“这件事情在爱建股份不是秘密,很多人都知道。”知情人向记者透露,该部分细节曾在2月初颜立燕案的庭审中作为控辩双方的证据出现过。

从1998年爱建证券拆借资金炒作国中控股,到2003年年初该公司高管与颜立燕合谋虚构商业建筑资产,用折抵借款的方式掩盖巨额亏损。上海立信全程参与审计,但并未在2002年年报中指出上述问题,1998年至2002年一直出具标准意见的审计报告。直到2003年年底,爱建股份原执行董事、副总经理刘顺新,被上海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逮捕,上海立信才以“我们尚无法确认刘顺新涉嫌经济犯罪案引起的其他损失对贵公司造成的所有影响”为由,在公司年报中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此时,上海立信仍未在审计报告中指出上述财务舞弊行为,仅在审计意见中表示:“我们认为,除了上述事项可能产生的影响外,上述会计报表符合国家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贵公司2003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03年度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作为营业收入排名第一的国内最大会计师事务所,上海立信在爱建系窝案审理过程中被爆出涉嫌掩盖财务造假,对投资者的信心无疑是一个打击。资料显示,该所2008年收入为6.66亿元,旗下5家会计师事务所目前共参与234家A股上市公司的年报审计。

“如果检察院证据内容属实,上海立信在明知道上市公司财务舞弊的情况下,仍然出具标准审计意见,已经不仅仅是审计失察的问题。如果立信直接参与了造假,责任要比前者重得多,将面临巨额民事赔偿甚至刑事责任。”一位会计人士表示。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董正伟认为,如果上述事项属实,尽管该事情发生在10年前,因爱建股份隐瞒17亿亏损而遭受损失的投资者,仍然可以据此提出新的诉讼,向上海立信追索赔偿。“民事赔偿的追索时效是以被发现之日起两年内有效。这也意味着,一旦上海立信上述事情被证明属实,将面临民事赔偿责任。”

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认为,在爱建股份审理过程中爆出参与财务造假的上海立信,也应该承担相应责任。“首先,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上市公司账目时,需要进行调查确认,如向银行发调查函询问,爱建股份将近20亿元抽离出上市公司竟然没有发现,是明显的失职;至于后来明知道上市公司炒股亏损,却帮助其高估购入资产来填平账目,也属于一种虚假陈述。”

宋一欣建议,如果上海立信确实存在虚假陈述,检察院应该追加起诉。如果检察院不起诉,则证监会应该进行查处。

三名创始人均有“案底”

《中国经营报》记者在调查中发现,爱建系窝案牵连出的审计黑幕,对上海立信而言,或许只是冰山的一角。

资料显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是中国会计泰斗潘序伦博士1927年在上海创建,1986年复办。2000年6月由朱建弟、李德渊、周琪、戴定毅等人发起设立了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记者从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网站上了解到,朱建弟目前是该公司的首席合伙人,而戴定毅、黄晔也是该所的主要领导和合伙人。而正是这几个发起人和合伙人,在1998年至2003年负责对爱建股份的审计,并在年报中签字。

记者查阅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信息后发现,该会计师事务所发起人和主要领导,还曾在综艺股份、中捷股份的审计上出现过重大失误。

李德渊,上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的发起人之一,曾在综艺股份上市过程中参与审计。1996年11月综艺股份上市时,该公司为了规避改制时间须在三年以上的要求,将有关部门审批综艺股份改制的批准日期从1993年12月30日提前到1992年10月3日,并通过有关机构倒做了1992年的有关资金验证报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工商登记和营业执照。此外,该公司还在上市申报材料、上市公告书中分别虚增利润和资产230万元。而李德渊正是当时负责综艺股份验资报告和出具标准审计意见的签字会计师。后来长江会计师事务所与上海立信合并,朱建弟、李德渊等人发起成立上海立信长江会计师事务所,也即现在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前身。此后,立信系一直是综艺股份的审计机构。

2000年2月23日,证监会对综艺股份及公司负责人处以警告和罚款处分。“综艺股份如此大规模地造假,涉及许多原始凭证、执照的变更,难免百密一疏,即使一个刚入行的注会也会发现一些问题,很难相信李德渊这样的资深人士竟然会看不出来。”一位注册会计师表示。

“审核工商登记信息真实与否是律师的责任,主要是保证合规性,与审计会计师关系不大。如果综艺股份上市之前的财务报告是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那么在上市公告书中签字的会计师可以把责任推给前任,只承担复核不严的责任。如果全程都是他审计的,那责任就大了。”北京一位从事IPO、重组、收购审计的会计师告诉记者。

记者查阅综艺股份《上市公告书》后发现,李德渊和另一签字会计师施国梁审计的是1993年至1996年上半年财务报告,并发表无异议意见,二人同时在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上签字。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另一发起人周琪,则栽在中捷股份上。据中国证监会调查,截至2006年6月30日、2006年12月31日和2007年6月30日,中捷股份分别累计向大股东中捷集团提供资金7400万元、1.5亿元和3.03亿元。为隐藏中捷集团占用资金的事实,达到账目相符,中捷股份在2006年中期报告、2006年年度报告、2007年中期报告中分别虚增银行存款7400万元、1.5亿元和2.98亿元。

而在2006年度上市公司被违规占用资金过亿元时,为中捷股份提供审计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签字会计师周琪、田华出具的仍然是“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直到2007年中捷股份被浙江证监局立案调查,才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审计意见。2008年6月24日,证监会对中捷股份及公司责任人处以警告和罚款处分。

对于所审计上市公司爆出财务丑闻,记者多次联系上海立信了解原因。周琪接到记者电话后,以记者“贸然打电话很不礼貌”为由拒绝采访。随后,记者又致电上海立信并留言要求就相关问题进行采访,该公司一位负责外宣的陈姓工作人员回电,表示会将采访要求转给总经理。但至截稿时为止,记者仍未获得上海立信方面的回复。

业内会计师分析,中捷股份2006年年报虚增银行存款1.5亿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中没有发现,有三种可能:一是会计师根本没有怀疑其中存在虚假,对上市公司提供的虚假存款凭证没有认真审核真实性,这属于执业能力问题;二是会计师对存款产生怀疑,并向银行发出商调函,而银行出具了虚假的存款证明,那么银行负完全责任。但虚开1.5亿元存款证明是项很严重的罪名,最近几年银行已经很少敢开虚假存款证明;第三种可能是审计会计师发现了问题,但刻意隐瞒了下来。

从实际操作情况来看,在类似事件的处理中,监管部门对审计机构的处罚通常在相关上市公司处罚之后,存在一定的滞后性。目前,上海立信究竟应该在上述事件中怎样承担责任,监管部门尚未有定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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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6月15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司法解释规定,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业务活动中存在下列六种情形之一,出具不实报告并给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认定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这六种情形是:1.与被审计单位恶意串通;2.明知被审计单位对重要事项的财务会计处理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而不予指明;3.明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处理会直接损害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予以隐瞒或者作不实报告;4.明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处理会导致利害关系人产生重大误解,而不予指明;5.明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的重要事项有不实的内容,而不予指明;6.被审计单位示意其作不实报告,而不予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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