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 保险公司如何提高偿付能力充足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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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评价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两个维度
1、《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自今年三月初正式实施,根据新规,“偿付能力达标”必须同时符合以下3个指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得低于100%;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得低于50%;
2、以上三个因素综合起来,如果两个偿付能力充足率高,同时风险综合评级优秀,就代表着保险公司偿还债务的能力强,破产的概率低;
3、反之,保司偿还债务的能力则弱,极有可能会破产/重组。
二、偿付能力和资本充足率区别
偿付能力:是保险公司偿还债务的能力。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其风险和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资本,确保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保险公司所有保单同时发生理赔,能赔的次数,例如偿付率200%,表明该保司能同时应对所有保单理赔2次;
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即核心资本与最低资本的比值,衡量保险公司高质量资本的充足状况;该保司高流动性资本,类似于金融学中M1的概念;
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即实际资本与最低资本的比值,衡量保险公司资本的总体充足状况;该保司全部资本,类似于金融学中M2的概念;
对偿付能力充足率小于100%的保险公司,中国保监会可将该公司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1、对偿付能力充足率在70%以上的公司,中国保监会可要求该公司提出整改方案并限期达到最低偿付能力额度要求,逾期未达到的,可对该公司采取要求增加资本金、责令办理再保险、限制业务范围、限制向股东分红、限制固定资产购置、限制经营费用规模、限制增设分支机构等必要的监管措施,直至其达到最低偿付能力额度要求。
2、对偿付能力充足率在30%到70%之间的公司,中国保监会除采取前款所列措施外,还可责令该公司拍卖不良资产、责令转让保险业务、限制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和在职消费水平、限制公司的商业性广告、责令停止开展新业务以及采取中国保监会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3、对偿付能力充足率小于30%的公司,中国保监会除采取前两款所列措施外,还可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对保险公司进行接管。
三、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是什么
1、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指保险公司的综合风险承受能力与经营风险相对应的指标之一,通常用于衡量一个保险公司在面对各种风险和压力时所拥有的资本储备。
2、其表现为保险公司在经过一定风险压力或所面临的不利情况下,能够承担的最大赔付责任比例。
3、在中国,保险公司的法定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要求为100%以上,也就是说,保险公司应当确保其资产负债表上的负债需在未来12个月内得到足额偿付的能力,以保证公司的资金安全和运营不受重大影响。
四、人寿保险偿付能力解释
1、偿付能力是保险公司偿还债务的能力。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其风险和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资本,确保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
2、通俗点说就是保险公司会让出一部分保险合同给再保险公司承保,发生理赔时由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一起理赔。对于一些大额保单,保险公司会找好几家再保险公司一起承保来分担风险。
五、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基石
1、(一)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50%;
2、(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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