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房地产税暂行条例》财政部曲线增税住宅

修订《房地产税暂行条例》财政部曲线增税住宅 更新时间:2010-4-10 12:51:19   4月9日,接近决策层的权威人士向记者表示,在财政部近期的议事日程上,既没有物业税,也没有“房地产特别消费税”。 既没有物业税,更没有“房地产特别消费税”。但这并不影响中央政府曲线通过不增加新税种的方式,为房地产保有环节“加税”,特别是非自住、大户型的高档住房。

4月9日清晨,接近决策层的权威人士向《中国经营报》记者表示,在财政部近期的议事日程上,既没有物业税,也没有“房地产特别消费税”,但他同时透露,已经存在多年的《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已经开始着手研究修订,记者掌握的情况则表明,这其中可能将包含增加非自住住房保有环节税负的相关内容。

至于修订工作何时结束并最终出台,尚属悬念。

曲线“增税”

4月8日,中国内地资本市场的房地产板块,随着物业税的传言而剧烈波动,但现在看来,一切恐怕都是对“过热”的“中国楼市”担忧的一种“过激反应”。

次日清晨,接近决策层的权威人士向记者表示,作为主管部门的财政部并未短期内专门开征针对房地产领域的新税种,亦没有就此向国务院以及全国人大请示。“财政部目前的思路,还是对现有房地产税制进行完善。”他说。

《中国经营报》记者了解到,主要是目前已经启动修订工作的《房地产税暂行条例》,财政部意图通过这份规章的修改,在不开征新税种的情况下,达到对大户型、非自住高档住宅保有环节增加税负以控制楼市投资行为的目的。

前述权威人士告诉记者,目前《房地产税暂行条例》的研究以及相关修订工作,系由财政部税政司地方税处负责。其具体思路为,对个人拥有多套非自住房特别是高档大户型住房取消房产免征优惠,按适当税率征税。

《房地产税暂行条例》最早颁布于1986年,目前各地方政府对此条例的执行方式,均是对城镇的经营性用房,如商业、厂房等征税,而对居民住宅的保有环节实施“免征优惠”,这也是目前城镇住宅保有环节无税负的制度原因所在。

在此之前,财政部对社会公布了2010年工作要点,其中明确提出,在2010年的工作中,要完善房地产税制的改革与建设。而在国务院下发的2010年各部委分工中,在“确保房地产健康平稳发展、遏止房价过快上涨”的“分项任务”中,财政部的“任务分配”排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改委之后,位列第三。

“房产税属于现有税种,而且只是国务院行政法规,不须经过全国人大批准,能在短时间内调整税基、税率,地方政府想要从严征收,只须报经中央相关部门和国务院批准即可。” 上海易居房地产研究院发展研究所副所长杨红旭告诉记者。

“至于税率具体是多少,现在还不好说,毕竟这项工作还没有进行到这个阶段,我觉得还需要一段时间。”前述权威人士表示。

同等杀伤

“我还不太清楚,这项修订工作什么时候结束。”同是在4月9日上午,前述权威人士向《中国经营报》记者表示。而这项工作不结束,对住房保有环节的“加税工作”,便不甚现实。

对于这种曲线增加住房保有税负的方式,多数接受记者采访的财政部系统专家均以问题敏感而表示“不便评论”,中原地产华北区董事总经理李文杰则直言不讳地告诉记者,无论是“曲线”还是“直线”,其对楼市的杀伤力是同等的――只要房屋保有环节的税负加重,楼市投资投机的行为将大大被抑制。

2009年底开始,国务院下发系列文件,用以“遏止房价过快上涨”,贯穿始终的主题之一便是遏止楼市中的投机以及投资行为,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视察北京市住房保障工作以及2010年3月全国两会中屡次提及“控制投机购房行为”。

但微妙的是,在政府工作报告中“今年主要工作任务”的部分中,外界期待已久的物业税,却并未位列其中。随后,在财政部公布的2010年工作要点中,亦没有明确提出“开征物业税”,而是代之以“完善房地产税制”的模糊说法。

“从性质上分析,物业税和房产税基本上同属一物,都是持有环节的税收,区别在于前者涵盖面更大,包括所有的不动产。当前我国房地产保有环节的税种有两个: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2009年全国税收总收入完成59514.7亿元,其中城镇土地使用税完成920.97亿元,房产税完成803.64亿元,两个税种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为2.9%。” 杨红旭说。

杨红旭认为,此前靠提高契税、营业税、个调税等交易环节的税负,很容易被卖方转嫁到买方头上,而且还抑制了房地产市场的“流动性”,而保有环节的税收对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需求效果更好。

而对于楼市的整体影响,仲量联行研究部主管覃晓梅则告诉记者,虽然目前限外政策对外资对房地产市场的炒作进行了一定的限制,“但高档住宅的投资和购买者,实际上仍然还是境内资本居多,如是将很大程度上控制这种投资需求以及行为。”她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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