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纠纷今年有点多
近年来因银行贷款紧缩导致中小企业贷款难的问题并不鲜见,通过民间贷款解决资金短缺逐渐成为许多人的选择。今年以来,武汉市中院涉民间借贷案件较往年显著上升,法官提醒,民间借贷还需谨慎。
借款晚到也要收取利息?
2013年6月1日,周先生与郑先生签订50万元的借款合同,同时约定了5%的月息。由于周先生没有当天转账,而是在10天后才将本金50万元转账给郑先生。借期届满后,郑先生没有及时偿还,周先生便起诉要求他偿还50万元本金,提出从二人签订合同的2013年6月1日起计算利息。借款晚到10天还收取利息是不是合理的呢?
法官点评:
利息应从本金实际出借之日起算。我国合同法有“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的明确规定。本案周先生实际转账时间为2013年6月11日,所以应从此时计算利息。同时,本案中约定的5%月息明显超过了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部分依法不予保护。
预先扣除利息本金如何定?
张先生与王先生约定,由张先生出借一笔100万给王先生,并约定了利率、借期等。然而实际出借的金额是90万,10万元利息已从本金中扣除。可由于这笔钱到期没有归还,张先生便起诉王先生,要求归还100万元本金以及按100万本金计算的利息。到底应该按100万还是90万计算利息呢?
法官点评:
预先扣除的利息应从本金中扣除。依据合同法“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的规定,本案应按照90万元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但本案中借款合同与凭据无法形成对应关系,无凭据证明实际出借款项因而在诉讼中难以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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