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披露规则(上市公司披露内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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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一、信息披露规则
1、是指企业、金融机构或其他法律主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向公众、投资者或相关利益相关方提供及时、准确、完整的信息。
2、这些规则规定了披露的内容、时间、方式,以及披露的标准和格式,并规定了相应的义务和违规处理。
3、信息披露的目的是增加市场透明度,保护投资者权益,提高市场信任度。
二、深交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1、第一条为了规范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2、第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4、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5、第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6、第四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7、第五条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8、第六条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9、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10、第七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市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11、第八条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12、第九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的情况、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上市公司半年报预告规定
1、业绩预告披露时间不晚于7月15日;
2、如预计公司半年度经营业绩利润为负值,或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下降50%以上,或与上年同期相比实现扭亏为盈,则需要披露;
3、上市公司预计半年度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下降50%以上,但是上半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等于0.03元,不强制披露。
四、上市公司预披露规则
预披露是指上市公司年报一般在次年的4月30日之前进行披露,第一季度报告也要在4月30日之前披露,半年报要在8月30日之前,三季报要在10月31日之前进行披露。如果不能及时披露会被实施停牌、ST、暂停上市甚至终止上市等惩罚。
五、半年预告披露规则
半年预告披露的规则是: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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