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独立性 对公司独立性五个要求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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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一、正式建立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文件
二○○一年八月十六日发布的:为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我会制定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上市公司合规管理规定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2006年)第十九条:发行人的业务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2.《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06年)第十条第四款: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产生同业竞争或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3.《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1年)第十二条第二款:前款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4.《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02年)第二十七条:上市公司业务应完全独立于控股股东。控股股东及其下属的其他单位不应从事与上市公司相同或相近的业务。控股股东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同业竞争。
5.《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第2.6.1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支持并配合上市公司建立独立的生产经营模式,不得与上市公司在业务范围、业务性质、客户对象、产品可替代性等方面存在可能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竞争。
三、如何评价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性
1、实质上的独立性是一种内心状态;
2、形式上的独立性是一种外在表现。
3、必要时采取防范措施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关联实体与审计客户:1、如果审计客户是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包括其所有的关联实体。2、如果审计客户不是上市公司,审计客户仅包括该客户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关联实体。如果在财务报表涵盖的期间或之后,在审计项目组开始执行审计业务之前,会计师事务所向审计客户提供了非鉴证服务,并且该非鉴证服务在审计期间不允许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评价提供的非鉴证服务对独立性产生的不利影响。如果不利影响超出可接受的水平,会计师事务所只有在采取防范措施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的情况下,才能接受审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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