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指引1
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指引》
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指引》 更新时间:2010-1-14 13:59:18 为加强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增强商业银行应对风险能力,保障商业银行安全、稳健运行,近日,中国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指引》。《指引》目前仅适用于新资本协议银行和自愿实施新资本协议的银行,新资本协议银行以外的其他银行参照执行。
作为我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制度安排的重要组成部分,《指引》是新资本协议第二支柱的具体体现。《指引》包括5章、105条,确立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状况应当与其风险状况相适应的原则,要求商业银行审慎评估银行或银行集团的表内和表外主要风险,实施资本规划管理,并维持与银行或银行集团风险状况相适应的资本水平。
根据《指引》,实施新资本协议的商业银行不仅要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计提资本,而且应当对其他主要风险和剩余风险计提资本。《指引》特别强调,商业银行应当根据自身风险特征和运营复杂程度建立适合自身需要的资本充足评估程序。
《指引》分别于2008年12月、2009年1月和8月进行了三轮征求意见,范围包括国内绝大多数的大中型商业银行、部分外资银行、中介机构等,银监会收到近420多条意见和建议,主要集中在几个方面:一是指引的操作性和适用范围、二是商业银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问题。银监会针对这些意见和建议进行了深入的商讨和论证,进一步修改完善了《指引》,采纳了部分意见和建议。
银监会要求,《指引》发布后,商业银行应当积极着手研究开发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以外的其他风险的风险管理技术,提高相关风险的管理水平。同时商业银行应当加快研究和开发自己的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在有效实现对风险的识别、计量、监测和管理的基础上,计提相应的资本,确保银行资本充足水平能够有效抵御其所面临的风险。银监会将根据新资本协议的实施进度,对商业银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的进展情况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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