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虚拟货币利润 虚拟货币交易所是怎么盈利的?
老铁们,大家好,相信还有很多朋友对于中国虚拟货币利润和虚拟货币交易所是怎么盈利的?的相关问题不太懂,没关系,今天就由我来为大家分享分享中国虚拟货币利润以及虚拟货币交易所是怎么盈利的?的问题,文章篇幅可能偏长,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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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货币交易所是怎么盈利的?
我知道的有几种盈利方式吧:
1.交易手续费。币币交易是双向收费的,买卖都要扣取一定的手续费,每个交易所费率有所不同,vip折扣率也不一样。
上图是gate交易所费率。
2.上币费。新币想要在交易所一般都要交上币费才能在交易所上交易对。这个价格也是协商价格,价格交易所之间差别应该比较大,好的交易所应该要贵一点。
3.与新币方合作在交易所上发币,或是交易所自己拿到额度在自己交易所进行二次售卖,赚取差价。比如gate的Startup频道。现在很多交易所都有这样的频道。
4.发平台币。发币是最赚钱的手段,现在大部分平台都有自己的平台币,通过平台币来实现各种功能(如打折扣,抵手续费,打新额度等等)。铸造新币几乎不用成本,大一点的平台却能套取几千万甚至几亿的资金量!
5.杠杆合约。合约除了能赚手续费之后,还可以成为交易所的收割机!交易所经常上下插针,多空双爆,让投资者的币全部变成交易所的,只要动动手指就能让投资者血本无归!还要各种骚操作,比如大跌大涨时拨网线让投资者操作不了,直接系统爆仓!
6.操控币价,恶意数据砸盘!交易所手上没有一定数量的币,却可以通过后台改数据,让机器人能卖出去比交易所钱包里的币多几倍或是更多的币,可以直接把币价砸到地板,让投资者血本无归!当然这些都是玩阴的,无底线的,只为了套钱!
7.卖算力,挖矿,从中抽取一定佣金!
能想到的就差不多这些了,实际上应该还有很多渠道和手段。
虚拟货币收益怎么计算
合约交易的最终目的,通过多买少卖,赚取资产。以币旺的BTC/USD交易对为例,合约盈亏公式如下:
盈亏BTC=买入合约等值的BTC数量-卖出合约等值的BTC数量。
对于一定张数的合约,在BTC价格低时,就代表更多的BTC,此时买入合约,就可以买到更多的BTC;当BTC价格高时,等量的合约代表更少的BTC,此时卖出合约,相当于卖掉更少的BTC。通过买多卖少,最终赚取两者相减得到的BTC。
所以,如果预判BTC价格将上涨,那么应该先开仓买入合约,待价格上涨之后平仓卖出,这称之为“做多”;反之,如果预判BTC价格将下跌,那么应该先开仓卖出合约,待价格下跌之后平仓买入,这称之为“做空”。
做多与做空唯一的区别就是先买还是先卖,但无论先买还是先卖,盈亏计算都是用买入的BTC数量-卖出的BTC数量。做多和做空的具体计算公式分别如下:
盈亏计算
举几个例子。假如BTC价格此时为4000美元,准备交易的合约张数为6000张。在以下几种情况的盈亏计算如下:
例1.预计BTC价格上涨,此时应买入合约做多,账户增加6000/4000=1.5个BTC。如果BTC价格涨到6000美元,那么持有的合约就变成了6000/6000=1BTC,如果此时平仓卖出合约,账户需减去1个BTC,账户BTC变化为1.5-1=0.5BTC,这就是净盈利。公式如下:
做多盈利计算
例2.预计BTC要跌,应先卖出6000张合约,此时账户减少6000/4000=1.5个BTC。如果BTC价格跌到2000美元,那么卖出的合约价值为6000/2000=3BTC,如果此时买回合约平仓,则账户BTC数量变化为3-1.5=1.5BTC,这是净盈利。计算公式如下:
做空盈利计算
例3.如果预计要跌,卖出了6000张合约,此时账户减少1.5BTC。结果BTC涨到了5000美元,那么合约价值为6000/5000=1.2个BTC,买入合约平仓的话,账户回来1.2个BTC。最终账户变化为1.2-1.5=-0.3个BTC,这是净亏损。计算公式如下:
做空亏损计算
所以,合约交易盈利的原则就是买入BTC数量>卖出的BTC数量。
另外,仔细观察上面例1和例2,你会发现一个有趣的现象,同样买卖6000张合约,买入做多时,价格上涨50%,只赚到0.5个BTC。卖出做空时,价格下跌50%,却赚了1.5个BTC。貌似做多的不如做空的收益大。真的是这样吗?
现在虚拟货币在中国不能交易,也不受法律保护,为何还有这么多投?
这个问题问得好。
马克思有句经典名言:“资本家害怕没有利润或利润太少,就像自然界害怕真空一样。一旦有适应当的利润,资本就大胆起来。如果有百分之十的利润,他就保证到处被使用;有百分之二十的利润,它就活跃起来;有百分之五十的利润,它就铤而走险;为了百分之一百的利润,它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有百分之三百的利润,它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绞死的危险。”
这些币动不动一天上下几万美金的波动,彻底激发了很多赌徒。但事实是,除了拿现货的人,其它杠杆类的基本是亏的血本无归了。
任何市场都需要故事,需要旗手宣传,大家看到了个别人赚了,也希望自己能成为那一个人。殊不知这比小蝌蚪找卵细胞那样还难!
所有虚拟货币交易都是犯罪?开设交易所是否一定构成非法经营罪?
根据9月24日10部门公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第二条,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这些业务活动包括法币交易,币币交易、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币、为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业务,而这些业务活动基本涵盖了发币行为、交易行为、衍生品投资等等,这是不是意味着,所有的虚拟货币投资或者交易行为,都会被认定为一种非法金融活动?
如果这种观点成立,那10部门通知的第四条,就会和第二条内容产生内容矛盾。新通知的第四条是对参与投资虚拟货币的风险提示,其提到,任何主体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该规定的意义在于,警告相关投资风险,但是如果不违背公序良俗,即相关投资活动的民事法律行为则有效。
但是有观点认为,如果按照第二条的规定,所有的币币交易、法币交易行为都是非法金融活动,这种非法性的前提下,所谓的投资行为,也应该包含在这种币币交易或者法币交易行为内,也属于一种非法金融活动,既然属于非法,那自然应该是无效行为,而不能观察其是否符合公序良俗。因此,有观点就认为该两条规定存在内容上的矛盾之处。
笔者认为,这两条并不存在矛盾,以上观点的错误之处在于,没有分清第二条和第四条内容针对的主体或者行为模式。
仔细阅读新通知原文和央行相关负责人的答记者问,第二条针对的是虚拟货币相关的业务活动,所谓业务活动,是指个人或机构以营利为目的的专业工作或者商业行为。这种业务工作一般是以此为业的,有计划地、持续的、针对不特定对象的商业经营活动。与之对应的概念是偶发性的交易活动或者其他偶发性活动。而与之对于的普通参与虚拟货币投资的行为,则具有偶发性,业余的,非计划性,低频次的投资交易活动。类似于股票市场中的散户和机构投资者的区别。散户一般利用零散的时间和金钱进行个人投资活动,而私募、公募类的投资者,则是以此为业务活动进行专门盈利性商业活动,散户不需要持有相关营业证照,而机构类的投资者一般需要相关的经营许可。
对于此问题,相比于2017年的七部门94公告《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其对于非法金融活动的概念仅仅限于代币发行融资这一种活动,但是2021年92410部门新通知,则将非法金融活动的概念范围扩展到几乎所有与虚拟货币有关的发行、交易活动,未来可能还是进一步把去中心化金融的智能合约也纳入其中,比如相关借贷、质押、存储等等活动。
2.虚拟货币交易所的非法经营定性路径基本明确
期货合约业务是明确的入罪红线,触碰必刑
此前94规定中,所有的虚拟货币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但相关刑事法律法规没有明确其相关罪名问题,只是在代币融资发行中,提到的涉嫌犯罪有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
而在最新的924新通知中,对于相关非法金融活动涉嫌罪名的列举,增加了一个非常不同的罪名即非法经营期货业务。而根据刑法规定,非法经营期货业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而此处的“情节严重”,数额标准并不高,犯罪金额达到30万即可刑事立案。
而在924的新通知中,通知所列举的法律依据,相比94规定,也增加了《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这是因为,当前大量的虚拟货币交易所,不仅仅会提供币币交易等信息中介服务,也会提供数字货币投资的保证金投资合约投资业务,衍生还会有相关融资融券等金融业务,这些业务,一旦涉及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其他方式进行的以期货合约或者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就可能被定性为开展未经批准的期货业务,一旦金额达到30万以上,就涉嫌非法经营罪。
3.非法经营罪的另一个路径:擅自开设金融类业务交易所
现实中,还有一类交易所,只提供otc交易服务,不提供其他任何合约或者其他区块链金融服务,是否就不会涉嫌非法经营罪了?
目前来看,答案并非如此乐观。
而本次新的通知中,依照的法律法规文件比较引人注意的还包括《国务院关于清
理整顿各类地方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
其中,《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明确规定“从事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必须经国务院相关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而一旦开设交易所提供了数字货币的交易服务,如果面向中国境内客户,那种服务就属于一种非法的金融服务活动,这类交易所就应该获得相关金融管理部门的批准,一旦没有获得批准,就属于违法国务院发布的决定,属于违法国家规定,如果打到扰乱市场秩序的程度,该类开设交易所提供非法金融服务活动的行为,被认定为非法经营罪的定罪逻辑基本形成。
当然,根据当前最高法对于非法经营罪的有关答复,要求对于没有明确司法解释要认定为非法经营罪的案件逐层上报最高法定性。而从当前的政策环境和监管态势来看,最高法的答复如何,相信读者自己心理会有相关的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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