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感谢邀请,今天来为大家分享一下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公司的问题,以及和中国证券基金投资业协会官网的一些困惑,大家要是还不太明白的话,也没有关系,因为接下来将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解决大家的问题,下面就开始吧!

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公司,中国证券基金投资业协会官网

本文目录

  1. 总部位于深圳的证券公司有哪些
  2. A、B、C、D类证券公司是什么意思
  3. 证券投资基金的主管部门是什

一、总部位于深圳的证券公司有哪些

1、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证监会核准的第一批综合类证券公司之一,前身是中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于1995年10月25日在北京成立,注册资本6,630,467,600元。2002年12月13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中信证券向社会公开发行4亿股普通A股股票,2003年1月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交易,股票简称“中信证券”,股票代码“600030”。

2、招商证券是百年招商局旗下金融企业,经过二十三年创业发展,各项业务和综合实力均进入国内十强,招商证券是中国证券交易所第一批会员、第一批经核准的综合类券商、第一批主承销商、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第一批成员以及第一批具有自营、网上交易和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券商,2008年7月,公司经证监会评定为A类AA级券商。

3、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是全国性大型综合类证券公司,AA级证券公司,注册资本70亿元,在全国38个城市拥有54家营业网点,法定代表人为何如,现有员工9443人,其中公司本部员工1167人,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占90%以上。

4、是中国平安综合金融服务集团旗下的重要成员。凭借平安集团雄厚的资金、品牌和客户优势,秉承"稳中思变,务实创新"的经营理念,公司建立了非常完善的合规和风险控制体系,各项业务均保持着强劲的增长态势,历经十九年稳健经营,公司已成长为国内主流券商之一。

5、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证券”)成立于2006年8月18日。目前股东为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远致投资有限公司等13家,注册资本319,999万元。2009年和2010年,安信证券在行业分类评级中均获A类A级,2011年达到行业最高的A类AA级,2012年维持A类AA评级。

6、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投证券”)是在重组原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南方证券”)的基础上,于2005年9月28日在深圳正式成立的。公司为全国性的综合类券商,注册资本50亿元人民币,由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全资控股。

7、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于1995年11月在深圳成立。公司现注册资本20。67亿元。股东分别是中国华能集团公司、长城证券深能源、招商局、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等国内知名大型国有企业集团。

8、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全国性综合类证券公司。

9、公司注册地在深圳市,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19。7亿元。

10、英大证券是一家全国性的证券经营机构,注册资本12亿元,现已扩股增至22亿。注册地在深圳。公司现在拥有员工428人,聚集了大批高素质的金融、经济、法律、财务和计算机等各类专业人才。

11、公司组织架构体系结构合理、运行高效,下设投资银行、经纪业务、资产管理、证券投资等业务部门,另有强大的研究部门、管理部门和后勤保障系统。

12、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是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于2001年3月在深圳市注册成立的全国性综合类证券经营机构。

13、除此以外,总部在深圳的证券公司还有中天证券、华泰联合证券、华林证券、银泰证券、世纪证券等等许多非常优秀的证券公司。

二、A、B、C、D类证券公司是什么意思

《规定》设定正常经营的券商基准分为100分。在基准分的基础上,根据证券公司风险管理能力评价指标与标准、市场竞争力、持续合规状况等方面情况,进行相应加分或扣分以确定证券公司的评价计分,券商最高可获得140分的分数。

同时,证监会根据证券公司评价计分的高低,将证券公司分为A(AAA、AA、A)、B(BBB、BB、B)、C(CCC、CC、C)、D、E等5大类11个级别。B类BB级及以上公司的评价计分应高于基准分100分。

同时,证监会根据证券公司评价计分的高低,将证券公司分为A(AAA、AA、A)、B(BBB、BB、B)、C(CCC、CC、C)、D、E等5大类11个级别。B类BB级及以上公司的评价计分应高于基准分100分。

据了解,过去两年的试行期,我国BB级及以上公司评价计分均高于100分。

对备受关注的分类结果使用问题,证监会明确将按照分类监管原则,对不同类别券商规定不同的风险控制指标标准和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比例,并在监管资源分配、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频率等方面区别对待。同时,分类结果将作为券商申请增加业务种类、新设营业网点、发行上市等事项的审慎性条件,作为确定新业务、新产品试点范围和推广顺序的依据。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根据分类结果,确定不同级别券商缴纳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具体比例。

证监会强调,依照国际惯例和我国实际情况,分类结果仍不会对外披露,券商也不得主动对外公布分类结果,不得将分类结果用于广告、宣传、营销等商业目的。

业内人士对本报表示,《规定》的正式发布,说明分类监管试行两年来效果很好,提高了监管的有效性;分类评价程序公开化、透明度得到了很大提高;强调了扶优限劣的政策宗旨,有效解决了“扶大限小”的问题;指标体系既进一步简化又提高了集中度;体现了鼓励创新的导向;在国际视野的监管比较中,也处于较为领先的地位。(周翀)

第一条为有效实施证券公司常规监管,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率,促进证券公司持续规范发展,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证券公司分类是指以证券公司风险管理能力为基础,结合公司市场竞争力和持续合规状况,按照本规定评价和确定证券公司的类别。

中国证监会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原则,在征求行业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并适时调整证券公司分类的评价指标与标准。

第三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证券公司分类结果对不同类别的证券公司实施区别对待的监管政策。

第四条证券公司的分类由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组织实施。

证券公司分类工作必须坚持依法合规、客观公正的原则。参与证券公司分类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素质、业务能力和监管经验,在工作中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勤勉尽责。

第五条证券公司风险管理能力主要根据资本充足、公司治理与合规管理、动态风险监控、信息系统安全、客户权益保护、信息披露等6类评价指标,按照《证券公司风险管理能力评价指标与标准》(见附件)进行评价,体现证券公司对流动性风险、合规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技术风险及操作风险等管理能力。

(一)资本充足。主要反映证券公司净资本以及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控制指标情况,体现其资本实力及流动性状况。

(二)公司治理与合规管理。主要反映证券公司治理和规范运作情况,体现其合规风险管理能力。

(三)动态风险监控。主要反映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及各项业务风险的动态识别、度量、监测、预警、报告及处理机制情况,体现其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的管理能力。

(四)信息系统安全。主要反映证券公司IT治理及信息技术系统运行情况,体现其技术风险管理能力。

(五)客户权益保护。主要反映证券公司客户资产安全性、客户服务及客户管理水平,体现其操作风险管理能力。

(六)信息披露。主要反映证券公司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体现其会计风险及诚信风险管理能力。

第六条证券公司市场竞争力主要根据证券公司经纪业务、承销与保荐业务、资产管理业务、成本管理能力、创新能力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评价。

第七条证券公司持续合规状况主要根据司法机关采取的刑事处罚措施,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的行政处罚措施、监管措施及证券行业自律组织纪律处分的情况进行评价。

第八条设定正常经营的证券公司基准分为100分。在基准分的基础上,根据证券公司风险管理能力评价指标与标准、市场竞争力、持续合规状况等方面情况,进行相应加分或扣分以确定证券公司的评价计分。

第九条评价期内证券公司因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处罚措施、监管措施或者被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按以下原则给予相应扣分:

(一)被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参加培训,责令定期报告,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的,每次扣1分;

(二)被采取出具警示函并在辖区内通报,责令改正,责令处分有关人员,或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对公司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被监管谈话的,每次扣1.5分;

(三)被采取出具警示函并在全行业通报,责令停止职权或解除职务,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限制其权利,限制股东权利或责令转让股权的,每次扣2分;

(四)被采取公开谴责,限制业务活动,暂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文件,暂停核准新业务或增设、收购营业性分支机构申请的,每次扣2.5分;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对公司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被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或被撤销任职资格的,每次扣3分;

(六)被采取警告行政处罚措施,或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对公司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被采取一定期限内市场禁入的,每次扣5分;

(七)被采取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暂停业务许可等行政处罚措施,或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对公司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被采取永久性市场禁入的,每次扣8分;

(八)被采取撤销部分业务许可行政处罚措施或被刑事处罚的,每次扣10分。

证券公司分公司、营业部等分支机构被直接采取上述措施的,按以上原则减半扣分,累计最高扣5分;证券公司控股子公司纳入母公司合并评价的,子公司被采取的监管措施,按以上原则减半扣分。

第十条证券公司被证券行业自律组织纪律处分的,每次扣0.5分。

第十一条就同一事项对证券公司采取多项行政处罚措施、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按最高分值扣分,不重复扣分,但因限期整改不到位再次被采取行政处罚措施、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除外;就不同事项采取同一行政处罚措施、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应当分别计算、合计扣分。

第十二条证券公司资本充足、公司治理与合规管理、动态风险监控、信息系统安全、客户权益保护和信息披露等6类评价指标存在一定问题,按具体评价标准每项扣0.5分。如已被采取监管措施的,按本规定第九条执行,不重复扣分。

第十三条证券公司市场竞争力符合以下条件的,按以下原则给予相应加分:

(一)证券公司上一年度代理买卖证券业务净收入或营业部平均代理买卖证券业务净收入位于行业前5名、前10名、前20名的,分别加2分、1分、0.5分;

(二)证券公司上一年度承销与保荐业务、并购重组等财务顾问业务净收入或股票主承销家数或债券主承销家数位于行业前5名、前10名的,分别加2分、1分;

(三)证券公司上一年度资产管理业务净收入位于行业前5名、前10名、前20名的,分别加2分、1分、0.5分;

(四)证券公司上一年度净利润为正且成本管理能力位于行业前5名、前10名、前20名的,分别加2分、1分、0.5分;

(五)证券公司创新成果评价期内在行业推广的,单项或累计最高可加5分。

证券公司在评价期内如因违法违规行为被采取本规定第九条第(六)至第(八)项措施的,不适用本条第(一)至第(三)项加分。

证券公司在评价期内发生未履行上市保荐和持续保荐法定职责与义务情形的,不适用本条第(二)项加分。

第十四条证券公司符合以下条件的,按以下原则给予相应加分:

(一)公司最近2个、3个评价期内主要风险控制指标持续达标的,分别加2分、3分;

(二)公司最近2个、3个评价期内未被采取过本规定第九条第(六)至第(八)项措施的,分别加2分、3分;

(三)公司净资本达到规定标准5倍及以上的,每一倍数加0.1分,最高可加3分;

(四)公司净资本与负债的比例、净资本与各项风险资本准备之和的比例达到规定标准2倍及以上的,分别加0.5分;

(五)净资本收益率位于行业前5名、前10名、中位数以上的,分别加2分、1分、0.5分。

第十五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证券公司在评价期内落实专项监管工作情况,对证券公司的评价计分进行调整,每项最高可加或扣3分。

第十六条证券公司可以申请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以下简称专业评价机构)组织专家对其专业管理能力、信息技术系统的稳定与安全、客户服务与管理水平、投资者教育等方面进行专业评价;专业评价机构可针对证券行业内发生的重大事故、技术故障、业务纠纷与客户投诉等情况,对涉及的证券公司进行专业评价。证券公司专业评价的标准和办法另行制定。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证券公司专业评价结果,对证券公司评价计分进行调整,每项专业评价最高可加3分。

经专业评价机构评定,证券公司发生的重大事故、技术故障、业务纠纷、客户投诉是由于证券公司管理不善引起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进行扣分。

第十七条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公司评价计分的高低,将证券公司分为A(AAA、AA、A)、B(BBB、BB、B)、C(CCC、CC、C)、D、E等5大类11个级别。

被依法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行政重组等风险处置措施的证券公司,评价计分为0分,定为E类公司。评价计分低于60分的证券公司,定为D类公司。

中国证监会每年根据行业发展情况,结合以前年度分类结果,事先确定A、B、C三大类别公司的相对比例,并根据评价计分的分布情况,具体确定各类别、各级别公司的数量,其中B类BB级及以上公司的评价计分应高于基准分100分。

(一)A类公司风险管理能力在行业内最高,能较好地控制新业务、新产品方面的风险;

(二)B类公司风险管理能力在行业内较高,在市场变化中能较好地控制业务扩张的风险;

(三)C类公司风险管理能力与其现有业务相匹配;

(四)D类公司风险管理能力低,潜在风险可能超过公司可承受范围;

(五)E类公司潜在风险已经变为现实风险,已被采取风险处置措施。

第十八条证券公司在评价期内存在挪用客户资产、违规委托理财、财务信息虚假或股东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将公司类别下调3个级别;情节严重的,将公司类别直接认定为D类。

第十九条证券公司在自评时,若不如实标注存在问题,存在遗漏、隐瞒等情况,将在应扣分事项上加倍扣分;自评时存在隐瞒重大事项或者报送、提供的信息和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将视情节轻重将公司类别下调1至3个级别。

证券公司未在规定日期之前上报自评结果的,将公司类别下调1个级别;未在确定分类结果期限之前上报自评结果的,将公司类别直接认定为D类。

第二十条证券公司分类评价每年进行一次,评价期为上一年度5月1日至本年度4月30日,涉及的财务数据、业务数据原则上以上一年度经审计报表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的信息为准。

第二十一条证券公司分类按照证券公司自评、派出机构初审、中国证监会复核的程序进行。

第二十二条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进行自评。证券公司应结合自身情况,对照评价指标与标准,如实反映存在的问题及被采取的监管措施,经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合规负责人签署确认后,将自评结果上报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二十三条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在证券公司自评的基础上,根据日常监管掌握的情况,对证券公司自评结果进行初审和评价计分,将初审结果上报中国证监会。

在初审过程中,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可以就有关问题进行核查,并与证券公司核对情况,确认事实。

第二十四条中国证监会在派出机构初审的基础上进行复核并确定证券公司的类别,于每年7月15日之前将分类结果书面告知证券公司。

证券公司对其分类结果有异议的,在收到分类结果书面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可向中国证监会提出书面申述。中国证监会在收到申述后1个月内予以答复。

第二十五条对于在自评时隐瞒事项或者报送、提供的信息和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证券公司,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对公司主要负责人视情节轻重采取监管谈话等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

第二十六条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对证券公司发生的违规行为和异常情况应及时调查、迅速采取适当的监管措施并记入监管档案,在此基础上对证券公司进行客观、公正的初审和评价计分。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对证券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及时、充分采取相应监管措施,以及证券公司分类初审的质量,是落实辖区监管责任制,考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证券公司监管工作绩效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证券公司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出现异常且足以导致公司分类类别调整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根据有关情况及时对相关证券公司的分类进行动态调整;证券公司也可以向派出机构提出调整分类的申请,经派出机构初审后报中国证监会复核确定。

上述分类调整属于调高证券公司类别的,证券公司评价指标应当持续6个月以上满足与调高类别相应的标准。

第二十八条中国证监会按照分类监管原则,对不同类别证券公司规定不同的风险控制指标标准和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比例,并在监管资源分配、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频率等方面区别对待。

第二十九条证券公司分类结果将作为证券公司申请增加业务种类、新设营业网点、发行上市等事项的审慎性条件。

第三十条证券公司分类结果将作为确定新业务、新产品试点范围和推广顺序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根据证券公司分类结果,确定不同级别的证券公司缴纳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具体比例。

第三十二条证券公司分类结果主要供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使用,证券公司不得对外公布分类结果,不得将分类结果用于广告、宣传、营销等商业目的。

第三十三条证券公司控股的证券子公司,可以合并纳入母公司分类评价,母子公司合并评价的,母公司的分类结果适用于子公司。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主要风险控制指标,是指净资本、净资本/各项风险资本准备之和、净资本/净资产、净资本/负债、净资产/负债等5项指标。

(二)成本管理能力,是指营业收入与营业支出的比例,用(营业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营业支出进行衡量。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的主管部门是什

是证临会,对于基金管理公司,除了分别与投资者和托管银行签定的合同外,还有人监管他们吗?以后要是有纠纷,不会投诉无门吧。

关于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公司的内容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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