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发布科创债上市审核规则发行人应当具有科技创新属性-公司的债券发行人可以是
【大河财立方消息】
5月20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并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4号——科技创新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指引》),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指引》明确,科技创新公司债券,是指由科技创新领域相关企业发行,或者募集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科技创新领域发展的公司债券。发行人相关业务、本次债券募集资金用途应当符合国家科技创新相关发展规划和政策文件要求,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细分领域及引领产业转型升级领域的科技创新发展。
《指引》指出,
科创企业类发行人应当具有显著的科技创新属性,
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发行人最近3年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例5%以上,或最近3年研发投入金额累计在6000万元以上;
(二)发行人报告期内科技创新领域累计营业收入占营业总收入的比例50%以上;
(三)形成核心技术和主营业务收入的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合计30项以上,或具有50项以上著作权的软件行业企业。
在募集资金用途方面,《指引》规定,科创升级类、科创投资类和科创孵化类发行人,募集资金投向科技创新领域的比例应当不低于70%,其中用于产业园区或孵化基础设施相关用途比例不得超过30%。发行人可以使用募集资金对发行前12个月内的科技创新领域相关投资支出进行置换,鼓励将回收资金用于新的科技创新领域投资,形成投资良性循环。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4号——科技创新公司债券
责编:王时丹 | 审核:李震 | 总监:万军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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