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下称“上交所”)调整纪律处分的监管导向和处理标准。9月4日,上交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征求意见稿)》(下称“《实施标准》”),向市场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0年9月18日。

近年来,随着新《证券法》的颁布、资本市场法治环境进一步改善,市场对处分标准的精细化、公开性提出了更高要求,经济形势的变化对处分工作的尺度把握也提出了新的课题。

上交所表示,该所此次制定《实施标准》,紧扣证监会“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9字工作方针。聚焦“建制度”主线,总结制定典型违规行为的处分标准,归并形成专项业务规则,夯实信息披露监管的规则制度供给。践行“不干预”理念,将实施标准对外公开并征求意见,进一步提高监管透明度,构建市场良好的可预期机制。落实“零容忍”要求,重点聚焦市场反响强烈、严重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扰乱市场秩序的实质违规,加大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恶性违规的打击力度,以儆效尤,严肃市场纪律,净化市场生态。

同时,《实施标准》结合新《证券法》,对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实控人、董监高的责任区分,董监高的内部责任区分,上市公司“脱胎换骨”等整改情况的考量等各方关切问题作出集中回应,主抓“关键少数”,希冀促进上市公司提升信息披露质量、规范公司治理、完善内部控制、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实施标准》在区分不同案件类型、同类不同个案、同案不同责任主体等方面作出针对性、差异化安排,在强化监管威慑的同时,以把握好处分工作的适当性尺度。

上交所表示,近年来,违规行为形态复杂、原因多样,有些是违规主体有意实施,有些则是“无心之失”。《实施标准》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监管效果为目标,甄别违规原因,充分考虑上市公司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实事求是地做好责任区分,使纪律处分既能达到惩戒目的,又减少对上市公司造成不必要的影响。在责任追究上,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为导向,为已经全面整改、“脱胎换骨”、有一定经营能力的公司脱困转型留有空间。

具体来看,在区分不同违规案件类型方面,《实施标准》按照“管少管精才能管好”的要求,考虑违规行为的性质和特点,在责任标准、处理力度上有所不同。

《实施标准》对违规性质属于单纯的信息披露形式瑕疵、日常工作疏忽,也未对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市场反响不大的案件,主要以警示教育为目的,处理力度较轻。反之,对市场反响强烈、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扰乱证券市场秩序,触碰监管红线的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重大并购重组违规等重大恶性违规,《实施标准》严格落实金融委、证监会“零容忍”的工作要求,明确公开谴责等较高档次的处分标准,对主要责任人严惩不贷。

区分个案情节方面,《实施标准》立足监管实践,综合考虑涉案金额和比例、实际损失、市场影响、整改情况、主观过错等主客观具体情节,作出从重或从轻的差异化处理。

典型情形如,自查自纠、快速整改、挽回损失并按规定认真披露的违规行为,可作为从轻、减轻或免除情节;当事人明显疏忽所致的“无心之失”,也将其主观状态作为重要考量情节;涉案金额巨大、占比很高、对公司造成实际损失、市场影响恶劣的违规行为,或者故意实施、被发现后拒不核实、拒不整改也不及时对外披露的违规行为,依规严肃查处。

具体条文上,《实施标准》采用“总-分”结构规定考量情节,在第二章“一般规定”中,归纳总结共性的从重以及从轻、减轻、免除情形的同时,还在第三章“分则”中逐条列示了典型违规类型的考量情形,以提高处分标准的易用性与操作性。

此外,在同一个案中,《实施标准》根据责任人的权限范围、履职情况、知情参与情况、作用大小等,合理认定与分配不同主体责任,做到责罚相当,尤其注重提高区分上市公司责任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责任的精准度。

《实施标准》第十一条明确要求,涉及控股股东、实控人滥用控制地位主导的违规行为,由其承担主要责任;上市公司确不知情、没有明显过错,董监高已勤勉尽责仍不知情,且发现违规后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的,给予从轻、减轻或免除的考量。

《实施标准》第十二条明确区分公司内部董监高个人责任,包括一般董监高的直接责任与董事长、总经理的管理责任、直接参与经营管理的内部董事与不在公司常规任职的独立董事责任,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的董事会秘书与直接参与实施相关违规事项的其他董监高责任。

上交所表示,下一步,该所将继续认真落实“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的方针,持续分析总结处分实践,优化完善案件处理,着力精准监管、科学问责,不断增强自律监管的公信力,促进上市公司规范治理、完善内控、提升信息披露质量,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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