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发布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指引第1号明年起实施-上市公司股票质押回购贷款的比例
本报记者 昌校宇
8月27日,《证券日报》记者从上交所获悉,为引导和规范证券公司合规、审慎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有效防范和化解业务风险,根据《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2018年修订)》等相关规定,上交所制定并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指引第1号——风险管理》(以下简称《业务指引》)。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在融入方管理方面,《业务指引》明确,融入方发生“新增初始交易后,融入方累计质押的股份数量超过其持有该股份数量70%的”等三种情形中的其中一种的,证券公司应当重点关注其还款来源、盈利能力、资产负债结构、资产变现能力等情况,并由证券公司风控部门事先出具专项意见。
新增初始交易后,控股股东或第一大股东作为融入方累计质押的股份数量超过其持有相应上市公司股份数量80%的,上交所可视情况开展专项检查。
在融出方管理方面,《业务指引》要求,证券公司应当对自营出资和资产管理计划出资实施同等的融入方适当性管理、标的证券管理等标准,防范证券公司自营、资产管理计划在参与股票质押回购时可能发生的利益冲突。
在标的证券管理方面,《业务指引》提出,以有限售条件股份作为标的证券,存在“自质押之日起至法定或承诺解除限售之日超过半年的”等三种情形中的其中一种的,证券公司风控部门应当对标的证券风险出具专项意见。
证券公司应当加强标的证券的风险管理,做好交易风险前端的检查控制,新增初始交易后,单一标的证券累计质押回购融资余额(自营出资和资产管理计划出资合并计算)占公司净资本的比例不得超过5%。
在融入资金用途及还款来源管理方面,《业务指引》明确,《股票质押回购交易业务协议》应当明确约定融入方融入资金的用途。证券公司应当持续跟踪资金用途,如发现资金用途不符合相关规定或协议约定的,应当及时有效督促融入方进行整改,并根据协议约定进行处理。证券公司应当要求融入方至少每3个月报告其资金使用情况。
在业务持续管理方面,《业务指引》要求,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待购回期间融入方跟踪监测机制,至少每6个月对融入方进行尽职调查,重点关注其经营、财务、对外担保、诉讼等情况,及时评估融入方的信用风险和履约能力。
在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方面,《业务指引》提出,证券公司自营出资或资产管理计划出资在本所股票质押回购违约规模超过公司净资本10%的,证券公司应当对公司股票质押回购风险管理情况和新增相应出资初始交易进行专项评估。
(编辑 李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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