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拟修订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评价指引-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意义
6月12日,上交所官网发布通知,拟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信息披露工作评价》进行修订。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6月26日。
本次修订在保持原规则体系不变的同时,在优化加减分情形、充实负面清单、强化结果应用等方面,对《评价指引》进行针对性优化完善。
一是整合优化加分情形。将加分项整合为信息披露规范性、信息披露有效性、投资者关系管理、履行社会责任的披露、上市公司支持本所工作五个方面,进一步理顺加分逻辑,明确加分原则。新增公告内容简明清晰、常态化召开业绩说明会、采用创新形式提高定期报告的可读性与实用性、多维度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以提升投资者获得感等加分情形。精简优化部分加分项,简化上市公司支持本所工作情况,增加对于信息披露业务操作相关要求的条款等。
二是增加重大负面事项减分情形。新增对于上市公司存在重大负面事项的减分清单,并区分主体与情形建立差异化的减分标准,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要求。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与规范运作存在重大负面情况、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最高减5分。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等关键少数未勤勉尽责、严重影响公司规范运作的,最高减4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有效性存在明显不足、严重影响投资者决策的,最高减3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办理质量较差并构成业务运行安全隐患,或存在其他重大负面事项的,最高减3分。
三是充实“一票否决”负面清单。明确存在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关键少数被行政处罚或纪律处分、召开业绩说明会次数不足三次、董事会秘书空缺累计时间超过六个月等情形的公司,其评价结果不得为A。明确存在股票在风险警示板交易、财务报告或内部控制被出具非标意见的审计报告、因涉嫌违反相关证券法律法规处于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阶段、董事会秘书空缺累计时间超过九个月等情形的公司,其评价结果不高于C。明确未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上市公司评价结果应当为D。其中,针对召开业绩说明会次数不足三次的公司评价结果不得为A、未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上市公司评价结果应当为D的条款,拟设置一年过渡期,在2023至2024年度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评价中正式适用。
四是强化结果应用。加大对评价结果A类公司的服务力度,对于相关公司的临时公告原则上免于事后审核,对于筹划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等依法依规给予相应支持。强化对评价结果D类公司的监督引导,原则上暂停适用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并组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董事会秘书等参加合规培训,督促完善信息披露内部控制及执行效果。此外,将上市公司对评价结果提交书面异议和本所回复的时间由3个交易日延长至5个交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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