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明确创新创业公司可转换债券发行制度-创业板非公开发行公司债
中新网上海9月22日电 (缪璐)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在22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上交所、中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制定并发布了《创新创业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明确了创新创业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换债券”)的具体制度安排。
为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交易所债券市场支持高科技成长型企业发展、服务实体经济的积极作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今年7月发布《中国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创业公司债券试点的指导意见》,明确了“非公开发行的创新创业公司债,可以附可转换成股份的条款”。
此次上交所发布的《实施细则》中,明确了可转换债券的发行主体包括新三板挂牌的创新层公司和非上市非挂牌企业,发行人应在满足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相关规定的前提下,符合《指导意见》中规定的创新创业公司要求。
《实施细则》也明确了可转换债券采取非公开方式发行,发行人股东人数在发行之前及转股后均不得超过200人,并且明确了各方机构的职责分工。发行人为中国股转系统的新三板挂牌公司,交易所确认其是否符合挂牌条件时,向中国股转公司征询意见。
此外,《实施细则》就新三板挂牌创新层公司和非上市非挂牌公司两类不同的发行主体分别规定了相应的转股操作流程;并根据可转债的特殊性,明确各方在债券发行及存续期内的差异化信息披露要求及持续性义务。
上交所表示,创新创业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推出是资本市场支持创新创业,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重要业务创新,有利于增强创新创业公司债的市场吸引力,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上交所透露,后续将继续落实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要求,探索适合创新创业企业发展的债券市场服务支持新模式,发挥交易所债券市场支持高科技成长性企业发展、服务实体经济的积极作用,更好地服务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完)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 931614094@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