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元会计-证券-证券法律法规一些核心考点-证券公司受期货公司委托
最近大家都在积极备考,今天上元会计君就跟大家总结一下证券法律法规一些核心考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哦!
1.代销金融产品指接受金融产品发行人的委托,为其销售金融产品或者介绍金融产品购买人的行为。
2.中间介绍业务是指证券公司接受期货公司委托,为期货公司介绍客户参与期货交易并提供其他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
3.代销金融产品的禁止性行为包括:
(1) 采取夸大宣传、虚假宣传等方式误导客户购买金融产品。
(2) 采取抽奖,回扣赠送实物等方式诱导客户购买金融产品
(3) 与客户分享投资收益、分担投资损失。
(4) 使用除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外的其他账户,代委托人按收客户购买金融产品的资金。
(5)证券公司从事代销金融产品活动的人员不得接受委托人给予的财物或其他利 益等。
4.证券公司受期货公司委托从事介绍业务,应当提供下列股务:
(1) 协助办理开户手续;
(2) 提供期货行情信息交易设施;
(3)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服务.
5.证券公司不得代客户下达交易指令,不得利用客户的交易编码。资金账号或者期货结算账户进行期货交易,不得代客户接收、保管或者修改交易密码。证券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为客户从事期货交易提供融资或者担保。
6.另类子公司不得从事投资业务之外的业务。
(1) 另类子公司只能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
(2) 以自有资金投资非上市股权或新三板挂牌公司股票由另类子公司负责。
(3) 另类子公司不得从事投资业务之外的业务。
(4) 证券公司应当清晰划分证券公司与另类子公司及另类子公司与其他子公司之间的业务范围,避免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
7.私募基金业务禁止行为包括: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不公平地对持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授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进行利益输送:侵占、那用基金财产: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末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从事内幕交易、操纵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交易活动等。
8.根据《刑法》第百六十条规定,在招股说朋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1%以上5%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9.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四十九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①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②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10.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含义:
(1) 单独或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
(2) 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交易,
(3) 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等方式,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含交易价格、交易量等)的行为.
11.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贷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井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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