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17日讯 今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公布的关于对上海易德臻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3〕7号)显示,经查,上海易德臻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8052967782R)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过程中,存在擅自将个别基金产品的资金划转至公司关联方等第三方账户,挪用基金财产的情况。

上述事实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上海易德臻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上海易德臻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应当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二十三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业务,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

(二)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进行利益输送;

(四)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五)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六)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利益的投资活动;

(七)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八)从事内幕交易、操纵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交易活动;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上海易德臻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上海易德臻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经查,你公司(上海易德臻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8052967782R)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过程中,存在擅自将个别基金产品的资金划转至公司关联方等第三方账户,挪用基金财产的情况。

上述事实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当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3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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