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两年市场经济不景气,降薪、裁员已经成为很多企业HR每年工作的必备难题。这不,继京东、滴滴大规模裁员之后,小编有听说上海某基金公司HR月薪9万被降至3万 被辞退后毅然起诉公司!

一、案例过程分析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该HR是一名王姓女士,在上海某基金公司任职,40多岁的王女士2003年初进入上海某基金公司工作。2011年起,王女士被公司提拔为人力资源总监,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6年4月,王女士由人力资源总监被调整为首席人才官,7月起月薪调整为96285元。

2017年5月2日,该公司根据上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将王女士降职为人力资源部高级经理,并调整月薪为37000元。王女士对工作岗位及工资调整均不认可,拒绝在“劳动合同变更约定”上签字。同年7月18日,公司以王女士“2016年度绩效考核不合格,公司将您的岗位调整为人力资源部高级经理后,您仍不能胜任工作,未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为由,向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支付经济补偿金等各项离职费用796667.2元。

2017年9月18日,王女士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员会裁决:撤销解除决定,恢复劳动关系;公司支付王女士2017年5月1日至7月18日期间的工资差额151278.97元,并按照月薪96285元的标准支付2017年7月19日至该裁决生效之日止的工资。

公司与王女士均不服该裁决结果,先后诉至上海浦东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等决定而发生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二、诉讼结果

对此,王女士与公司均表示不服,于是申请劳动仲裁裁决,先后诉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法院一审判决公司与王女士无需恢复劳动关系,公司需支付王女士2个多月的工资差额15万余元。王女士不服,提起上诉,近日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三、案件中涉及的劳动法知识:

案件中涉及的劳动法知识主要是关于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1.“不能胜任工作”的含义

首先,所谓“不能胜任工作”是指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职工的工作量,但用人单位不得故意提高定额标准,使劳动者无法完成。

2.“不能胜任工作”时,解除劳动合同时需要前置条件。

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时,用人单位不能马上解除劳动合同,需经过培训职工或者调整职工工作岗位的程序。只有在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职工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企业才可以解除该员工劳动合同。

3.公司已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时,负有举证义务

本案中,公司以王女士2016年度绩效考核仅为78.69分,调整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但公司并未就该考核结果提供有效的考核标准和依据。且根据公司《绩效评估指导手册》的规定来看,考核结果低于75分才属于“部分符合工作预期”,王女士的考核分数已超过75分,故公司主张王女士2016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意见,法院不予采信。

公司与王女士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缺乏事实依据,应属违法解除。

4.考虑具体情况

本案主审法官薛瑾指出,即使用人单位的解除行为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双方的劳动关系也并非都能恢复,如约定的工作岗位不存在了,双方就无法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继而无法恢复劳动关系。在此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本案中,公司前期已支付王女士经济补偿金等各项费用近80万元。

来源:部分来源中国青年报客户端,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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