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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某账户炒股3月赚17万,警方调查发现,户主竟是58岁的农民工?

李大山是一个来自河南的农民工,

今年58岁,已经在上海打工了十多年。

他平时在一家建筑公司做泥水工,收入不高,但也勤劳节俭,为了给儿子攒钱结婚,

他每个月都会存一些钱到银行卡里。

今年3月份,李大山听说了一个消息,说是有一个叫做“必赢”的手机软件,

可以帮助人们炒股赚钱。

李大山虽然不懂股票,但是心动了,

他想着如果能用这个软件赚点钱,就可以给儿子多准备一些彩礼。

于是,他下载了这个软件,并且按照软件的提示,注册了一个账户,

并且绑定了自己的银行卡。

李大山开始按照软件的指导买卖股票。

起初,他只投入了一千元,但是没过几天,

他就发现自己的账户余额增加了一倍。

李大山高兴极了,他以为自己找到了一条致富的捷径。

他越来越信任这个软件,并且不断地增加投入。

到了3月底,他已经把自己所有的积蓄都用来炒股了。

李大山,每天都会查看自己的账户收益情况。

他惊喜地发现,

在3月份的一个月里,他竟然赚了17万多元。

他觉得自己简直是天上掉下来的馅饼。

他打算把这笔钱提现出来,

给儿子买房子、买车子、办婚礼。

然而,当他想要提现的时候,却发现自己无法操作。

软件显示他需要先缴纳一定比例的手续费和税费,

才能提现。

李大山觉得很奇怪,他以为这个软件是免费的。

他联系了软件的客服人员,

对方告诉他这是正常的规定,如果不缴纳费用就无法提现。

李大山心里有些不安,但是想着自己赚了那么多钱,也不在乎多花点钱。

于是,他按照对方的要求,

又转账了几万元给对方指定的账户。

然而,在转账之后,他仍然无法提现。

客服人员又告诉他,

需要再缴纳一些其他费用才能提现。

李大山这时才意识到自己可能被骗了。

他急忙报警,并且向警方说明了自己的情况。

警方立即展开调查,并且追踪了李大山所使用的软件和账户。

经过警方的调查发现,

“必赢”软件其实是一个诈骗团伙制作的虚假软件。

它通过吸引用户注册并且绑定银行卡,

然后利用用户不懂股票的心理。

在用户看到虚假收益的时候,诱导用户增加投入,并且以各种理由收取高额的费用,

从而骗取用户的钱财。

这个团伙已经在全国多地实施了这种诈骗,涉案金额高达数千万元。

警方迅速锁定了这个团伙的主要成员,

并且在多地同时抓捕。

在抓捕过程中,警方还发现了这个团伙的一个惊人的秘密。

原来,这个团伙的头目竟然是一个58岁的农民工,他叫做王小明,

也是河南人,和李大山一样,在上海打工。

他平时在一家电子厂做普通工人,收入不高,

但是他却有着一个特殊的爱好,那就是研究计算机和网络。

王小明从小就对计算机感兴趣,但是因为家境贫寒,没有机会上学。

他自学了一些基本的编程知识,

并且利用业余时间,在网吧里练习和学习。

他渐渐地掌握了一些高级的技术,并且开始制作一些软件和网站。

他最初只是为了满足自己的兴趣和好奇心,

但是后来,他发现自己可以通过这些技术来赚钱。

王小明开始接触一些黑客和诈骗的活动,

并且结识了一些同样从事这种行业的人。

他们组成了一个团伙,并且利用自己的技术和经验,制作了“必赢”软件,

并且在网上推广和传播。

他们利用人们对股票的贪婪和无知,骗取了大量的钱财。

王小明虽然赚了很多钱,

但是他并没有改变自己的生活方式。

他仍然住在一个简陋的出租屋里,并且每天去电子厂上班。

他把自己赚来的钱都存在一个秘密的账户里,并且打算等到时机成熟的时候,

就逃离这里,去一个没有人认识他的地方享受生活。

然而,王小明的梦想没有实现。

警方通过技术手段,找到了王小明所使用的账户,

并且追踪到了他的住所。

在警方突袭的时候,王小明正在电脑前操作着“必赢”软件。

警方当场将王小明和其他团伙成员抓获,

并且查扣了他们的电脑、手机、银行卡等物品。

警方对王小明和其他团伙成员进行审讯,并且依法对他们进行起诉。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王小明等人利用虚假软件诈骗公众财产,

构成诈骗罪,并且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应当依法惩处。

法院最终判处王小明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100万元;其他团伙成员根据各自的罪责判处有期徒刑10年至3年不等,

并处罚金50万元至10万元不等。

案中之法

争议焦点

在这起案件中,

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虚假软件的诈骗手段

王小明和团伙成员制作了一款名为"必赢"的虚假炒股软件,

通过引诱用户注册并绑定银行卡,利用用户对股票的贪婪和无知,骗取大量金钱。

这引发了一个争议,

即他们是否构成了诈骗罪。

用户对费用的缴纳

在软件显示需要缴纳手续费和税费才能提现的情况下,

李大山按照要求转账了数万元给对方指定的账户。

然而,他仍然无法提现,

被要求再次缴纳其他费用。

这引发了争议,

即这些费用是否构成了诈骗或其他违法行为。

团伙成员的归责

团伙成员包括王小明等人,他们参与了虚假软件的制作、

推广以及收取用户费用等活动。

在审理中,需要确定每个团伙成员的具体罪责和归责,

以便依法作出判决。

诈骗罪

根据我国《刑法》,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包括: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

团伙制作的虚假炒股软件通过虚构收益、诱导用户增加投入,

并以各种理由收取高额费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虚假广告罪

《刑法》规定:

制作、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情节严重的,构成虚假广告罪。

本案中,虚假炒股软件的宣传和推广方式涉及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符合虚假广告罪的构成要件。

侵犯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法律规定,有计算机病毒、有害数据等破坏、干扰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的程序,

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团伙制作的虚假炒股软件可能存在破坏、干扰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的程序,

符合侵犯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构成要件。

最终法院做出了如下判决:

王小明的判决

根据其作为该团伙头目的严重犯罪行为和涉案金额巨大的事实,

王小明被认定犯有诈骗罪、虚假广告罪和侵犯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鉴于其在整个团伙中的重要地位和罪责,法院判处王小明有期徒刑15年,

并处罚金100万元。

其他团伙成员的判决

对于其他团伙成员,根据其在该犯罪活动中的具体角色和责任,

法院做出了不同的判决。

涉及制作虚假软件、推广、收取费用等重要环节的成员被判处较重的刑罚,

有期徒刑10年至3年不等,并处罚金50万元至10万元不等。

公允性评估

虚假炒股软件诈骗团伙的犯罪行为,涉及大量受害者和高额财物,对社会和个人造成了严重损失。

考虑到这种犯罪行为的危害性和影响力,

法院对主要成员的判决体现了对其犯罪行为的严肃态度。

在审判过程中,法庭对团伙成员的罪责进行了准确的界定。

根据每个成员在犯罪活动中的角色和责任的不同,

判决给予了相应的刑罚。

这样的判决结果,体现了对罪责的明确认定和个别化处理。

判决结果旨在惩罚犯罪行为,

同时也考虑到对犯罪分子的教育和改造。

根据判决结果中的刑期和罚金数额,旨在通过切实的惩罚和经济制裁,

让犯罪分子承担责任,并起到震慑作用。

所以说从法律角度出发,对王小明等虚假炒股软件诈骗团伙成员的判决结果是公允的。

判决结果充分考虑了犯罪行为的严重性和罪责的界定,

体现了对犯罪的惩罚和对社会公正的维护。

通过这样的判决结果,既保护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也维护了社会的正常秩序。

案中之情理

王小明等人的行为,是非常可恶的。

他们利用自己的技术和经验,制作了一个虚假的软件,来骗取无辜的人们的钱财。

不仅没有对自己的行为感到羞愧和悔恨,

反而还想着逃避法律的制裁,去享受不义之财。

完全没有道德和良心,是社会的败类和寄生虫。

所以说,他们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以儆效尤。

其次李大山等被骗受害者,也有一定的责任。

他们虽然是无辜的,但是也是因为自己的贪婪和无知,

才上了王小明等人的当。

在没有对股票有基本的了解和判断,就盲目地相信一个不知名的软件,把自己辛苦赚来的钱都投入进去。

这显然是没有意识到股票市场是有风险的,

没有任何东西是可以轻易赚钱的。

这起提醒我们,要提高自己的警惕和理性,

不要轻信别人的花言巧语,不要贪图小利而忘了大义。

可以说,警方和法院的处理是公正和合理的。

他们及时地发现了王小明等人的诈骗行为,

并且迅速地将他们抓捕归案。

警方对王小明等人进行了定罪和量刑,

并且尽可能地帮助李大山等被骗受害者追回被骗财物。

他们维护了法律的权威和社会的秩序,

也保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对于个人而言,我们应当珍惜自己辛苦赚来的钱财,

不要轻易相信那些看似美好但实际虚假的东西。

此外也应当增强自己的法律意识和防范能力,

不要轻易被别人欺骗和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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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声明:此文根据真实案例改编,为了保护隐私,文中名字皆是化名,主要目的是普法,请勿对号入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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