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保险法》注释解读系列的第55期,咱一起来了解下《保险法》第15条规定。

话不多说,先上法条:

第一百二十五条个人保险代理人在代为办理人寿保险业务时,不得同时接受两个以上保险人的委托。

解读

:这一条是对【

个人保险代理人的代理限制

】的相关规定。

现实中,我们碰到的保险代理人,都是某一家公司的代理人,不能同时代理两家或以上公司。当然,保险经纪从业人员是可以销售多家公司产品的,不在此列进行探讨,关于保险经纪从业人员的相关责任,我们回头也会再另行介绍。

那为啥法律要这么规定?要求只能代理一家公司?

现实中,代理人的收入是以成功销售产品为主要来源的,而人身保险产品一般保险期间都比较长,20年、30年,甚至是终身。

如果允许个人保险代理人代理多家公司,那就

可能出现诱导投保人解除合同继续与另外一家公司重新签订保险合同的情形,以便再次获得代理收入

一旦出现这种情形,不但损害了保险人的利益,也会极大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利益(观察期计算、退保损失等等)。

所以,《保险法》直接做出了以上的规定,来杜绝这类情形的出现。

那如果保险代理人在与一家公司签订合同之后,又与另外一家签订代理合同呢?

(2018)皖08民终2399号

就记载了这样一个判例,最终法院判决:自与第二家签订代理合同的同时,认定

自动解除与原公司的代理关系

当然,也会出现另外一种情况,如果投保人并不知道代理人已经与原保险公司解除代理关系,从而投保呢?如果代理人私刻公章,用假保单骗取了投保人的保费呢?

我们下次,在127条的解释中,再跟大家揭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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