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项目及计算方式:

1、医疗费

医疗费=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医用费用

2、住院伙食补助费 :25元/天×住院天数

3、营养费

营养费:营养期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或鉴定机构意见,25元/天。

4、后续治疗费

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或者鉴定机构意见确定。

5、误工费

误工时间:误工事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或者鉴定机构意见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误工费的计算: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误工费计算。误工费是指受害方在治疗期间实际减少的收入。

(1)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指的是受诉法院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的标准;

(2)受害人在损害发生前无劳动能力的,对其误工费损失请求不予支持;受害人在损害发生时系16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已实际就业或者有其它合法收入的,或者系已满60周岁的农村居民,具备劳动能力并实际从事劳动的,或者虽然已经退休并领取退休工资,但另行聘用在其他单位工作的,应当计算误工费;受害人在损害发生前已经确定就业,但因损害发生导致就业时间推迟的,计算自确定的就业时间起至治疗结束或者定残前一日期间的误工损失;有固定收入的受害人,误工费只计算实际损失的部分;受害人有正常的劳动能力,虽未在外参加工作,但承担了照料家庭工作的,可以按照当地在职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计算误工费;赔偿责任人证明受害人主张的收入损失系违法的,赔偿权利人应当提供其主张误工费的合法证明;

(3)误工费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故意拖延伤残鉴定导致无法及时定残的,以具备定残条件之日作为定残日;鉴定机构未在委托鉴定的合理期限作出鉴定的,按照委托指定期间或者有关鉴定期间规定的最后一日确定定残日;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重新鉴定的残疾等级改变的,按照重新鉴定作出之日确定定残日,重新鉴定维持原残疾等级的,按照原鉴定作出之日确定定残日。

6、护理费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计算参照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意见确定

7、鉴定费

根据鉴定费票据确定

8、交通费和住宿费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时间、地点、人数、次数相符。

1、同城就医,交通费=30(元/天)×门诊次数或住院天数;2、外地就医,乘坐长途汽车、火车等交通工具,按照交通费发票据实计算,但一般不得超过就医地国家一般工作人员出差标准,其他交通费参照同城就医标准计算。

主要证据:赔偿权利人应提供病历资料、转院医嘱、交通费发票等证明交通费的发生。

其他说明:受害人因客观交通情况或者治疗需要使用私家车等非公共交通工具到外地就医的,参照当地出租车运费价格确定往返交通费用,一般不超过500元。

住宿费=一般公职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天数

(1)住宿费按照住宿发票据实计算,但就医地在地级市的,一般不超过220元/天,就医地在省会城市或直辖市的,一般不超过320元/天;(2)伙食费一般不超过60元/天。

其他说明:(1)外地就医住宿费仅在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且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时,才对受害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合理住宿费予以支持。(2)陪护人员以1人为限,特殊情况下不得超过2人。

9、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上年度事故省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元/年)×赔偿年限(年)×伤残赔偿指数。

赔偿权利人应提供司法鉴定意见证明其伤残程度。

(1)赔偿年限,自首次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受害人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伤残赔偿指数。一级伤残的伤残指数为100%,二级伤残为90%,以此类推,至十级伤残为10%。受害人构成多处伤残且最高伤残等级非一级伤残的,在最高伤残等级的伤残赔偿指数的基础上,每增加一处伤残所增加的附加指数,按所增加伤残的伤残赔偿指数的十分之一叠加,附加指数之和不超过10%、总赔偿指数不超过100%。示例:受害人经评定为十级、九级、八级、六级伤残各一处,则该受害人伤残赔偿指数的计算方法为:最高等级六级伤残,系数为50%;十级、九级、八级伤残各一处,附加指数为1%(十级)+2%(九级)+3%=6%,综合赔偿指数为50%+6%=56%。

10、被抚养人生活费

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1)受害人伤残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上一年度事故省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元/年)×抚养年限(年)÷抚养义务人人数。被抚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事故省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

主要证据:赔偿权利人应提供其与受害人之间关系的证明,包括户籍证明、户口簿、身份证、街道办事处或村民委员会等户籍所在地相关机构出具的抚养关系及被抚养人情况的证明。被抚养人为成年近亲属的,赔偿权利人应提供相关劳动能力鉴定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意见或者医院诊断证明、残疾人证、被扶养人养老社会保险等能够证明被扶养人劳动能力以及生活来源情况的证据。

其他说明:(1)被扶养人的年龄应当以受害人定残之日或死亡之日为起算点,并按有利于被扶养人的原则取整数(年)。(2)抚养年限:a、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抚养年限计算至十八周岁;b、被扶养人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c、对于有证据证明生活来源低于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男六十周岁以上、女五十五周岁以上的被扶养人,可以支持被扶养人生活费,在计算时,以补足差额部分为限。

11、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辅助器具费=器具价格(以国产普通适用型为标准)×器具数量×器具更换次数(赔偿年限+器具使用年限)。

主要证据:赔偿权利人应提供医院诊断证明、病历资料、器具配置机构或者司法鉴定机构意见证明佩戴辅助器具的必要性以及辅助器具的价格、更换周期等。

其他说明:(1)器具数量、器具使用年限应以配制机构或者司法鉴定机构意见为准,配制机构与司法鉴定机构意见不一致的,一般以司法鉴定意见为准。(2)赔偿年限应根据受害人的年龄、健康情况等因素,参考配制机构或司法鉴定机构的意见确定,但一次性赔偿的最长期限不超过二十年。一般情况下,一级伤残或者受害人七十五周岁以上的赔偿年限暂按5年计算,期满确需继续配制的,可另行主张。

12、丧葬费及处理丧葬事宜的相关费用:(1)丧葬费=上一年度事故省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6个月。(2)处理丧事人员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具体可分别参照受害人“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的相关规定处理。

主要证据:赔偿权利人应提供受害人死亡医学证明、火化证明、户籍注销证明等证据证明办理了受害人丧葬事宜。赔偿权利人主张处理丧事人员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的,应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相关费用的发生和误工损失,具体可分别参照受害人“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的相关规定处理。

其他说明:处理丧事人员的人数及时间一般可以按照5人5日支持。

13.死亡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事故省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元/年)×赔偿年限(年)。

主要证据:赔偿权利人应提供受害人死亡医学证明、尸检报告、户籍注销证明等证据证明受害人因事故身亡以及赔偿权利人与受害人亲属关系的证据。

其他说明:参照“残疾赔偿金”项目的相关规定处理。

14、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般原则: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限于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严重精神损害的情况,具体数额应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交通事故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经济能力、当地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

受害人对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应根据过错程度酌减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受害人负事故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的,原则上不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金一般不超过50000元;事故造成两个以上受害人死亡的,赔偿金额一般不超过100000元,最高不超过200000元。

受害人构成伤残的,一级伤残参考赔偿金额5万元;二级伤残4万元;三级伤残3万元;四级伤残2万5千元;五级伤残2万元;六级伤残1万7千元;七级伤残1万4千元;八级伤残1万1千元;九级伤残8000元;十级伤残5000元。

多处伤残的,在最高等级伤残对应的参考赔偿金额基础上,附加其他伤残等级参考赔偿金额乘以该伤残赔偿指数,但叠加之后的赔偿总额最高不超过50000元。

特殊情形,对于受害人虽不构成伤残,但交通事故损害后果严重影响受害人社交生活、工作、学习的,可在个案中酌情考虑精神损害抚慰金,但此种特殊情形,一般应从严把握,金额一般不超过10000元。

主要证据:赔偿权利人应提供伤残程度等级鉴定意见书、死亡证明或其他可以证明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证据。

其他说明:(1)精神损害抚慰金可以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优先赔偿。(2)同一交通事故的多个受害人同时起诉交强险限额不足以全部赔偿其损失的,受害人或其近亲属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获得赔偿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不超过其按照损失比例分享到的交强险赔偿数额。(3)交通事故的侵权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该侵权人不再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责任;其他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侵权人仍需在其责任份额内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责任。

15、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

16、交通事故索赔时还可以附加财产损失费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同乘人员在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中受有伤害,同乘人员起诉要求本车的车上人员责任险、其他机动车的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应予支持。

(1)乘坐车与多个其他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同乘人所受损害在其他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责任保险赔偿总额之内的,按照其他机动车的责任比例分摊;超出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总额的部分,在乘坐车与其他机动车之间,按照责任大小分摊;

(2)同乘人乘坐车辆同时投保了车上人员责任险,符合该保险理赔条件的,同乘人同时主张其他机动车的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车上人员责任险赔偿的,予以支持;其乘坐车辆驾驶员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车上人员责任险赔偿可以冲抵乘坐车辆责任人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责任;其他机动车责任人要求冲抵的,不予支持。

交强险赔偿范围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死亡伤残费用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死亡伤残费用包括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医疗费用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医疗费用包括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财产损失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

死亡伤残费用包括

丧葬费

死亡补偿费

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

残疾赔偿金

残疾辅助器具费

护理费

康复费

交通费

被抚养人生活费

住宿费

误工费

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

医疗费用赔偿项目: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人民币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人民币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

保险公司理赔的一般性行业规定

参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政策法规及其问答》、《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行业标准------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等规定,并结合创伤医学临床诊疗以及伤者具体伤情审核赔偿费用。

(一)、适用范围

凡投保机动车交强险的车辆,因保险事故造成第三者人员伤亡。

(二)、医疗费用审核标准

1、以下费用不属赔偿范围

(1)、与保险事故无关的检查、治疗及相关费用(包括伤者原发疾病;伤者伤情已愈,经治医生建议出院,但伤者拒不出院所发生的费用)。

(2)、医疗事故、差错扩大的费用。

(3)、无转院证明或未经保险公司同意,私自转院后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4)、非特殊病情需要或保险公司同意,住院治疗期间门诊或院外发生的费用(包括外购药品、器材等)。

(5)、非特殊病情需要或保险公司同意,未在能提供电脑发票的县级以上医院治疗的费用。

(6)、工伤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其它商业保险(如意外险)等已赔付的费用。

2、医疗费各项目审核标准

(1)、抢救期间医疗费用的审核

抢救期间,原则上医疗费用按医保标准执行,需特殊处理的伤情,首先根据医院监护和护理的级别判断抢救;其次依据伤情需要,对合理的、必要的自费药品和进口药品、监护费用等进行审核,并核对使用剂量、次数是否与伤情相符,对相符部分予以认可。如手术麻醉药、止血药、输血(输血互助费除外)、输氧、监测等。生命体征平稳后,应立即转入普通病房,严格按照《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执行。

(2)、住院期间医疗费用审核

住院期间费用全部按照医保标准审核:与伤情无关的费用不予赔付;与伤情有关的预防性医保用药给予赔付、非医保用药不予赔付;与治疗伤情有关的在使用了同类型其他药物情况下医保限制性用药、与医保药同名的进口药根据病情需要考虑可最高赔付50%;对住院期间常规的、与伤情无明显的直接因果关系的各种检查如B超、X光、心电图、化验等最多可赔付1次;与伤情无关的大型的检查不予赔付、与伤情有关的根据病情需要予以赔付、对不必要的重复检查不予赔付;对牙齿冠折、缺失需要镶牙、补牙的给予补偿修复原则,价格视当地标准300元—600元以内酌定(含治疗费),对资料不齐全(如无病历、清单等)2000元以下的费用在客户签字同意自负20%后审核,2000元以上的经负责人签字后按批示意见审核。对事故诱发某种疾病或加重原有病情的特殊情况需要报上级保险公司批准后审核。

(3)手术材料及辅助用具:按医保规定的国产普及型标准核定,使用国产豪华型或进口材料,其差价部分由客户自行承担。

(4)床位费:按当地医保标准。若因急性颅脑外伤、复合性内脏损伤昏迷需住ICU(重症监护病房)者除外,但脱离危险后应立即转入普通病房。

(5)康复理疗费:按当地医保标准。原则上不得超过3种,医保范围以外的康复理疗不予赔偿。

(6)换药及康复功能指导训练:按当地医保标准结合病情需要核定。

(7)救护车费:按当地卫生部门及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计算。

(8)其他费用:按照《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政策法规及其问答》规定的不予赔偿的费用不予赔偿:如凡院外会诊费、挂号费、伙食费、护工费、电吹风、电费、水费、电话费、病号服、特殊洗理费及一次性生活用品费、病历工本费、陪人费、陪人占床费等均不予赔付;超过3个月的休假证明需要加盖医院医务科公章。

(9)续医费:被保险人为提前结案,对伤者未来可确定且必须的续医费用可提前支付。必须在出院证明或诊断证明上主管医生有明确记录需要继续治疗或半年、一年后取内固定物或是定期复查或是记录了后续治疗费用,同时被保险人提供的赔偿支付凭证上记录已经支付了后续费用的才可审核续医费。审核续医费根据病情需要,对明显超出病情需要的不予赔偿。

(三)、赔偿项目分配

1、死亡伤残赔偿项目: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2、医疗费用赔偿项目: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3、两大项目下各小项的总和分别不得超过各自大项目有责或无责的限额总和,超出部分列入商业险赔付,不得将各小项混合核定或总和核定。

4、按照广义的理解和公司利益原则,伤残包含伤和残,而不是狭义的残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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