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进口原油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进口原油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标准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0-2-8 23:03:11   发改价格[2010]134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调整  进口原油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标准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为完善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政策,保障国内成品油的稳定供应,经研究,决定调整进口原油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的进口石油原油出入境检验检疫费按如下收费标准执行:  货物检验检疫费按每吨0.1元收取,同批货物检验检疫费超过5000元的,超过部分按80%计收;  货物及运输工具鉴定业务费中的重量鉴定费仍按每吨0.2元收取;  液体商品空舱、卸载舱、干舱鉴定费收费标准仍按每舱200元收取。  二、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票据。  三、本通知自2010年2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原油 检验 收费 通知声明:本频道资讯内容系转引自合作媒体及合作机构,不代表自身观点与立场,建议投资者对此资讯谨慎判断,据此入市,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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