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促进保险公司资本金结汇便利化的通知7月1日起实施
《关于进一步促进保险公司资本金结汇便利化的通知》7月1日起实施
《关于进一步促进保险公司资本金结汇便利化的通知》7月1日起实施
摘要
6月5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促进保险公司资本金结汇便利化的通知》(下称“《通知》”),推进保险外汇资金汇兑便利化,此通知从2019年7月1日起实施。6月5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促进保险公司资本金结汇便利化的通知》(下称“《通知》”),推进保险外汇资金汇兑便利化,此通知从2019年7月1日起实施。
《通知》显示,保险公司可依据实际经营需要,直接在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办理外汇资本金和境外上市募集外汇资金结汇。对于超出报告计划的结汇及单笔等值5000万美元(含)以上的结汇,保险公司应当事前向所在地分局进行报告。
另外,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机构方面,可在保险行业主管部门完成相关业务备案后,通过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办理代收代付保险项下资金原币划转,其中赔款资金可办理结汇或购汇。对于超出报告计划的结汇或购汇及单笔等值5000万美元(含)以上的结汇或购汇,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机构应当事前向所在地分局进行报告。
此外,近三年发生情节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受到保险行业主管部门或国家外汇管理局等部门行政处罚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不得申请经营外汇保险业务。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新增了保险机构对负面事项主动报告的管理方式。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代理机构或保险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有本条(三)情形的,自发生或发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应当向所在地分局报告,并提交说明函。
(一) 取得经营外汇保险业务资格连续两年未发生外汇保险业务的;(二) 收到保险行业主管部门接管公告等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三) 发生情节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受到保险行业主管部门或国家外汇管理局等部门行政处罚的。
《通知》称,所在地分局可视情形要求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或保险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进行整改,整改期间停止接受新的外汇保险业务。
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负责人就此《通知》答记者问时表示,坚持“实需原则”,取消保险公司外汇资本金结汇审批,提升保险机构资金使用效率,明确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展业三原则”对业务进行真实性审核,规范外汇保险业务管理。具体可分为三个方面:
一是取消保险公司资本金结汇审批,实行意愿结汇制。保险公司依据实际经营需要,可直接在金融机构办理外汇资本金和境外上市募集外汇资金结汇,提升保险公司资金使用效率。
二是允许保险中介机构代收代付保险项下赔款资金办理结汇或购汇。金融机构应当对结汇或购汇的真实性进行审核。符合保险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机构,在赔款接收人出具结汇委托书的前提下,可直接在金融机构办理代收代付保险项下赔款资金结汇业务,提升跨境保险代收代付业务的人民币赔付效率。
三是完善外汇保险业务事中事后监管。完善保险机构负面事项报告等合规经营要求,保障外汇保险业务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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